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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C
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FCC)周四(10/27)通過新的隱私規定,要求寬頻網路服務供應商(ISP)必須保障客戶的隱私,賦予客戶更多掌控個人資訊的能力,而不得擅自分享客戶資訊。新規定適用於ISP業者及電信營運商。
相關規定建立了一個框架,要求ISP在使用及分享客戶個人資訊時必須先取得客戶的同意。
該框架囊括三大類別,分別是選擇加入(Opt-in)、選擇退出(Opt-out),以及例外。Opt-in明文要求ISP要使用及分享機密個人資訊時必須獲得使用者的同意,這些資訊包括精確的使用者位置、金融資訊、健康資訊、兒童資訊、社交安全碼、網路瀏覽歷史紀錄、app使用歷史紀錄及通訊內容等。
雖然ISP業者仍然可自由分享非機密性的資訊,諸如電子郵件位址或是服務內容等,但也必須允許使用者退出。而例外指的是推斷客戶會同意的規定,例如在客戶建立與ISP的關係之後,不需額外取得寬頻服務或計費的同意。
其他也要求ISP業者必須提供清楚且明顯的通知,披露ISP所蒐集與分享的資訊,並提供客戶更改隱私設定的管道,還必須採用資料保護機制來保障客戶資訊安全,以及揭露資料外洩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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