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共享資源;作者: Pieter Brueghel the Younger (1564–1638)
美國國稅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IRS)本周頒布關於虛擬貨幣的注意事項與常見問題集(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FAQ),清楚闡明,諸如比特幣(Bitcoin)這類的虛擬貨幣屬於資產,不是貨幣,凡是資產的交易便必須課稅。
IRS表示,在某些情況下,虛擬貨幣的運作就像真正的貨幣,美國或其他國家被指定為法定貨幣的硬幣或紙鈔能夠流通,而且作為交易的媒介,然而,這些虛擬貨幣並未擁有法定貨幣的地位。
因此,即使虛擬貨幣與真正的貨幣具備同等價值,或是可代替真正的貨幣使用,但也只能被稱為可兌換的虛擬貨幣,比特幣就是屬於可兌換的虛擬貨幣,使用者可利用比特幣購買或交換美元、歐元或其他的虛擬貨幣。一般來說,在實際的經濟活動中,出售或交易可兌換的虛擬貨幣,或是以虛擬貨幣來支付商品與服務,都應承擔稅務。
美國國稅局指出,賦稅準則適用於資產的交易,虛擬貨幣屬於資產,理應在課稅範圍內。所以若雇主以虛擬貨幣來支付薪資,那員工應該被課稅,其他收取虛擬貨幣的服務供應商也必須繳稅。
而資產的漲幅算是資本利得(capital gains),也該被課稅。例如之前使用者以200美元買下一個比特幣,後來在該比特幣價值衝上1000美元時用來購買一台冰箱,那麼中間所賺取的800美元差價就必須課稅。美國國稅局也要求使用比特幣的美國業者或民眾必須提報比特幣的交易。
外界分析,這可能讓使用者要以比特幣消費時會再三思考資本利得,或許也會讓比特幣的錢包代管服務大行其道,因為業者可以協助用戶記錄一年來的交易狀況,甚至替用戶填寫相關的報稅單,以減少美國納稅人的負擔。(編譯/陳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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