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法律事務司科長李世德(左邊第一位)表示,大資料應用只做到去識別化,只是合法使用的基本,若要做到安心使用,還必須做到告知當事人並提供當事人退出機制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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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資料(Big Data)的應用越來越普及,但是,大資料的應用要怎麼用的合法又安心,法務部法律事務司科長李世德在10月31日參加元智大學大數據與數位匯流創新中心舉辦的「大數據應用的資訊隱私論壇」中表示,只有去識別化的大資料只能做到合乎個資法的要求,但要做到大資料可以安心使用,還是必須做到告知當事人,並提供允許當事人退出的機制。

法務部提出的個資法修正草案已經送交立法院並完成一讀,目前卡在朝野協商,修法進度不明,但李世德表示,法務部已經在考慮,下階段個資修法將納入大資料的衝擊,而日本預計在2015年將大資料納入新版個資法修法方向。

去識別化的大資料應用,要從合法使用進步到安心使用

個資法第9條規定,如果是「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之目的」,或者是「資料須經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者」,在資料蒐集、處理和利用的過程前,可以免向當事人告知。

不過,隨著大資料分析技術的成熟,有越來越多大資料的分析與應用,牽涉到個敏感的特種資料時,「只有做到去識別化的大資料,只是符合法律規範的第一步,」李世德表示,除了應用去識別化技術(DI),做到加工後盡可能無法識別特定個人外,依照個資法的規定,也必須做到隱私衝擊評估(PIA),評估這些資料應用侵犯個人隱私或違反個資法的風險有多大。

他也認為,隱私設計(Privacy by Design)對於大資料的合法使用,是一個重要的關卡,所有的資料應用時,應該預設就是已經做到個人訊息和隱私最大程度的隱私保護,就算個資擁有者什麼都不做,在個資蒐集者的系統上,預設就已經做到最大的隱私保護才是。只不過,他認為,這樣的隱私設計概念對於臺灣個資蒐集、處理和利用者而言,還有一段遙遠的距離。

也因為多數個資蒐集、處理和利用者,只能勉強做到「去識別化」的個資應用,為了避免違法,對於大資料的應用顯得戰戰兢兢。

李世德便以每天600萬名的eTag用戶為例,交通部和其他有心想透過分析eTag用戶行為獲取更多商業價值的業者而言,交通部如何做到真正的資料去識別化,其他業者如何讓這些去識別化的個資資料,預設就可以獲得最大的保護,便讓交通部在eTag用戶的大資料應用上,躊躇不前。

做到合法使用只是基本,李世德認為,個資法屬於一般法,對個資蒐集、處理和利用的規範是最基本,但要進一步做到安心使用,最好還是有中立公正的第三方監督機關或機構,出面監督業者對大資料使用是否有違法或侵犯隱私之虞,他說:「目前傾向以民間機構的監督為主。」

再者,面對大資料侵犯個資或隱私的紛爭時,是否有一個完善仲裁或協調機制,相關配套措施也應該出爐。最後一點,也是李世德認為最重要的關鍵則是,好的大資料個資應用不僅要公開透明,最好還是要能夠符合個資法應用「告知當事人」的前提,並且提供當事人一個退出機制,才是可以讓人安心使用的大資料個資應用。

大資料納入下階段個資修法

李世德同意:「沒有信任,就沒有大資料。」在現階段個資法與大資料相遇時,大資料應用都與健康醫療的特種資料相關,在個資法第6條修法沒有進展之前,行政院已經在今年1月13日召開的「行政院健康資料加值應用法規工作會議」中確認,未來健康資料的加值應用因為具有促進全民健康福祉屬性,將成立專案小組,朝向制定專法的目標前進。

也就是說,當健康資料加值應用以特別法的方式通過後,相關大資料就可以在「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法律前提下,直接適用特別法對健康資料加值應用的規範。

因應大資料對個資法帶來的衝擊,已有多個國家開始研擬對策,如日本預計在2015年修訂個資法時,將納入大資料的個資衝擊作為下階段修法方向。李世德表示,日本個資法納入大資料的修法方向,可作為臺灣下一階段個資法修法參考。

目前臺灣個資法修正草案已經在立法院院會一讀通過,目前卡在朝野協商的過程中,李世德坦言,個資修法何時能夠通過,尚未能預期。但可以肯定的是,大資料對個資衝擊越來越顯著,已經列為下階段修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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