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已有少數因網域名稱而引起的紛爭,比如「LOVEMATCH」與「我愛紅娘」網站的案例,不過主要引起困擾的原因是當時規定一個公司只能申請一個網域名稱。今年對網域名稱開始收費以後,初期仍規定「一公司一Domain Name」,不過最近雖仍以此為原則,也已不再完全堅持,如果某公司有正當需要,應該還是會准許申請多個。

網域名稱(Domain Name)等於是網路上的門牌地址,任何想要在網際網路上佔有一席之地的公司、組織與個人,都需要一個網址來指明自己的所在位置。一個能夠表達出特質的好名稱,讓人一看就辨別出它屬於哪一個公司、或是提供什麼樣的服務內容,就顯得非常重要;但是由於網域名稱採取先登記先使用的原則,資源又有限,因此不時聽聞網域名稱被人搶先登記走的紛爭事件。

不過在台灣發生的類似案例還不多,關於Domain Name這個議題,主要爭議倒是在於收費合不合理、一個公司到底是不是只能申請一個網域名稱,以及網域名稱到底構不構成一個「商標」。在Internet日漸發達之際,這些問題若不早日釐清,將會持續為網路使用者帶來諸多困擾,也會影響到台灣網際網路環境成長的體質。

舉例來說,LoveMatch交友網站與「我愛紅娘」節目製作人所設置的「我愛紅娘」未婚聯誼網站之間,就曾發生過網域名稱專用權上的爭議,但雙方都沒有惡意侵害對方權利,或利用對方的名氣來增加自己的網站人氣;只是在大環境因素的限制下,陰錯陽差發生了「網域名稱和網站名稱不能match」的情況。

LOVEMATCH網站是商貿國際網路行銷公司在民國85年5月年開設的交友網站,短時間內就在網路上打開知名度,累積了不少會員,在85年7-8 月間還名列蕃薯藤所統計的人氣第一名網站。當時Domain Name是免費申請,但是規定一家公司只能申請一個網站;因此商貿公司無法以自己公司的名義為這個LOVEMATCH網站申請一個獨立的網址,也就只好把「Lovematch」這個字眼放在斜線後面,等於第一層網址中根本沒有 Lovematch這個字。

而知名電視節目「我愛紅娘」的製作公司也在這一年底成立網站,在申請網域名稱時由於lovematch這個字還沒有人使用過,因此順利向 SEEDNet申請到了這個名稱,開了以「我愛紅娘」做為網站名稱的站台。不過由於網站內容也是提供未婚聯誼服務,與LOVEMATCH這個站的同質性頗高,就引發了LOVEMATCH方面的反彈。

LOVEMATCH認為自己在Internet上已累積了相當的知名度,如今lovematch 這個字卻被別人現成拿去用,聽說過LOVEMATCH網站的人可能會鍵入 lovematch這個網址、卻連到另外一方的網站去,等於是自己的名氣成了別人利用的工具。這有可能涉及不公平競爭,即使用已具知名度的他人姓名、商號或標章,拿來作為相同或類似的使用,以致讓消費者產生混淆;因此便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訴。

但在「我愛紅娘」這一方面,其負責人洪理夫則表示,一切是按照網名申請辦法辦理,他也是在想用的其他名字都已有人使用的情況下才「輪到」lovematch這個字的,而且該公司已為「我愛紅娘」四字申請過商標專用權,在網站內容方面也是以「我愛紅娘」為標題,並無侵犯或竊用LOVEMATCH網站內容的意思或行動。

在這個案例的情況中,其實如果當時一個公司能夠申請多個Domain Name,問題就不致於發生了。到底一個公司可不可以申請多個Domain Name,一直以來也是許多對於網路事業有明確計畫、擬開設多個不同服務內容之網站的公司,所爭議的一個問題。

TWNIC的會員,並且負責.com網名申請的SEEDNet,其副總經理翁秋平表示,今年一月一日起對網域名稱開始收費以後,初期仍規定「一公司一Domain Name」,但既已收費,也應該為消費者提供較好服務;最近雖仍以「一公司一Domain Name」為原則,但也不再完全堅持,如果某公司有正當需要,應該還是會准許申請多個。只是主管Domain Name的機構TWNIC(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並未明文表示「可以申請多個 Domain Name」而已。

因此,當初困擾LOVEMATCH網站的規定可說是已經消失,LOVEMATCH網站也已申請到www.match.com.tw的網址,至少有了一個與內容接近、又獨立且好記的門牌地址。但LOVEMATCH的工作人員表示,主管單位如果能夠先凍結有爭議網域名稱的使用,直到爭議澄清為止,將可有效減少消費者的混淆,也可較完善地保障爭議雙方的權益。

處理本案的公平交易委會第三處則表示,這其實不是一件「網域名稱」的爭議,而是「網頁內容涉及使用著名標章」的爭議。但該處表示類似案件可能會越來越多,應該要從源頭,也就是核准Domain Name的 TWNIC來進行管制,由TWNIC立下明確的申請規則,盡量限制不當申請 DomainName的情況,才能夠減少未來發生爭議的可能。

TWNIC目前的Domin Name申請辦法中有一條「自外規則」,表示不為發生爭議的Domain Name擔任仲裁與調停工作,辦法中也並沒有管制的原則,諸如是否可依商標法的原則限制不當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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