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各類型授權契約不同之特性,不同的使用者即可依據其策略或經營所需,選用合適的授權契約。例如,以研發為導向之研究單位或學術機構,可考慮選用GPL授權契約;至於對一般業者而言,則可視情況及需求選用限制最少的BSD、MIT授權契約或是折衷型的MPL授權契約。當然,業者最重要的,就是考慮自身的需求,而選擇最能發揮且最不受限制的契約,或是根據國外的發展模式,選擇採用雙重授權的模式。

首先就學術研究機構而言,由於GPL嚴格要求將修改後的程式碼開放給公眾,且限制被授權人散布原始版本或衍生著作時須以GPL授權,再加上GPL原則上可無償取得利用,因此非常適合於有經費考量的研究單位或學術機構使用。唯因GPL原則上不提供擔保,因此在選用時亦必須注意後續服務的問題。

其次就一般業者而言,則應選擇限制最小的開放原始碼軟體。例如,BSD允許使用者自由進行使用、複製、修改、散布、銷售,只要符合授權條款所述條件,專屬軟體的產品中即可包含BSD的元件,而該產品亦可透過商業管道進行銷售,例如目前在Windows NT及Macintosh的作業系統中都可以發現BSD授權的程式碼。又如BSD所衍生的Unix產品,如FreeBSD與Apache等都准許其軟體能成為專屬軟體的一部分。由於BSD不要求將修改後的程式碼回饋給社群,因此業者就可以自由的加以利用或變成為其專屬軟體的一部分。

而MPL雖要求將修改後的程式公開,並以MPL方式授權,但若就未修改之部分,仍可不必公開,且可以任何授權條件散布該原始碼,甚至可以如專屬軟體一般,就該未修改之部分禁止使用者任意散布、複製或修改。其一方面致力於維持開放原始碼軟體自由、開放的模式,另一方面也保護軟體所有人之權益,因此許多商業公司也進而援用MPL以開發其軟體 。

除此之外,業者也可以參酌歐美實務上針對GPL所發展出來的一種特殊因應模式,那就是所謂的雙重授權(Dual License)模式。所謂「雙重授權」,係指在一個涉及GPL的軟體中,因為控制與商業化的考量,而以兩種不同的授權契約加以規範。通常,其中一種授權契約會根據GPL規定允許自由利用、散布,另一種授權契約則會牽涉到專屬軟體授權與控制的問題。目前商業軟體公司如MySQL、SleepyCat、Trolltech等都藉由雙重授權的模式獲取商業上的利益。

例如MySQL一方面提供根據GPL所設置的程式庫供客戶免費下載,但是也透過另一個獨立的專屬軟體,以商業授權的方式向客戶收取服務費用。而為了掌控其軟體,並避免分歧所導致的相容性喪失問題,MySQL對其原始碼主張全部的著作權。因此,雖然其他程式設計師仍可修改原始碼,並就其創作取得著作權,但是卻不會影響MySQL對其原始碼的掌控。因此,使用雙重授權的前提,就是授權人必須對其程式碼擁有著作權,或至少擁有一定的控制,能讓其有選擇授權契約之權利。

除了MySQL、SleepyCat、Trolltech等公司外,另一個使用雙重授權契約的著名軟體,就是昇陽公司(Sun Microsystem)的Open Office。Open Office所採用的授權契約是GPL加上昇陽公司自行擬定的Sun Industry Standard Source License(SISSL),其中GPL使得一般使用者及後續開發者得以援用GPL相關條款,享有使用、修改、複製、散布軟體的自由,而SISSL則准許相關業者自由研究發展新軟體,並於日後向使用者收取費用 。由於雙重授權契約可以依據業者自身需求,結合所需的資源加以利用,亦不失為業者所可考慮模式之一。

結論

嚴格而言,專屬軟體的開發模式與開放原始碼的開發模式並不一定是絕對對立的,專屬軟體業者也可以採行開放原始碼模式,以便能更貼近使用者的需求,諸如IBM、Sun、Apple、Novell等知名業者都已經逐漸接納開放原始碼的觀念,並推出其自行設計的開放原始碼模式。另一方面,開放原始碼社群也可融入專屬軟體業者的運作機制,使軟體開發過程能有更嚴謹的計畫。在此種互動的趨勢下,就連微軟也推出其自有的開放軟體碼模式,也就是Shared Source Initiative。

雖然如此,就法律意義而言,開放原始碼軟體仍具有著作權,因此其所謂的自由,亦有一定的限制,也就是使用人個人或企業內部單純的利用有其自由,但是若要開發利用開放原始碼的應用軟體或系統,並作商業上利用時,就必須注意相關授權契約的適用。特別是在德國法院已經肯定GPL授權契約的效力,以及與GPL有關的訴訟與軟體專利爭議四起之際,業者更不能大意,唯有對授權契約有透徹的了解,方可靈活運用開放原始碼軟體以創造出最大價值。

另外,業者在面對各種的開放原始碼授權契約時,亦應秉持自己的需求,選擇最不受限制與對自己最有利的授權規定,並應特別注意有關GPL所屬copyleft類型授權契約的規定。若業者選擇利用GPL軟體開發新的產品時,還應特別注意GPL特殊的問題,例如,如何使利用GPL原始碼所開發的新產品能具有獨立與個別(independent and separate works)的要件,如何避免連結到程式資料庫以免使整個產品受到GPL的規範與約束,以及與GPL相關的訴訟與GPL授權契約的未來修正內容,並配合修改策略與規劃,方能在開放原始碼的環境中,掌握住發展的利基。


《作者簡介》

馮震宇,美國康乃爾大學法律博士,美國華盛頓特區、賓州、新澤西州登錄律師,專精於智慧財產權法(包括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科技法、網路法與電子商務相關法律。目前教授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暨相關商事法規與實務,技術移轉、技術授權與談判 授課領域 商標法、科技法、智慧財產權法、高新科技與法律問題專題。他的E-mail是:jf8888@ncc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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