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河明悅智全球顧問公司董事長
日前國際唱片交流基金會控告全球數碼公司提供ezPeer侵權的案子,士林地方法院做出一審的判決,ezPeer獲得勝訴。有關MP3的服務平臺業者,全球都有侵權的訴訟,各國審判結果也差異很多,早期Napster在美國是被裁定侵權而停止營業,但是近兩年來也有好多判例,是認為純粹提供軟體平臺無罪。可見MP3音樂是否侵權即使在法界也有見仁見智的看法。由於P2P的技術不但可以傳播分享音樂,將來也用作免費電話,下載免費的影片之用,所以,法律的界定跟解釋,越來越顯得需要。
P2P是有了網際網路以後一種新興的軟體,它很容易讓使用電腦的人彼此分享好的音樂和圖片,這個技術的發展由於簡單易用所以散播地非常快,執法機構要去禁止也非常困難,於是國際唱片交流基金會,這次用刑法告訴期望能產生一種赫阻的作用。
但是業者會辯稱他所經營的只有軟體工具,並沒有做任何傳播檔案的行為,所以很多認為這就像當初Sony的Beta錄影機在美國獲判無罪一樣,錄影機固然可以把喜歡的影片錄下來,但錄影機的製造廠本身只是工具的提供者,就法界來說,如果沒有刻意鼓勵犯法,製造工具應不算犯罪,道理也有點像是,製造一把刀子,可以拿來切菜切肉,不要因為有人拿來殺人就不准製造刀子。
同樣的,P2P技術開發出來的原意是好的,提供一種便利的資訊分享途徑,它也的確有許多好的用途,像是朋友間分享各自的創作、珍藏的照片等,企業環境中也可以用得到,就像Skype可以用來通話一樣,當然它也很可能被作為犯罪工具,侵犯有智慧財產權的數位內容。前不久美國曾經對一審、二審都判決業者勝訴的訴訟案,到最高法院又發回更審的情形,所以以美國的法界來說,對這類的案子也還有很多辯論的空間。
我個人認為不論法界或產業界,都需要有一個認知,有一些技術它有相當強的取代性,可能很難再走回頭路,數位音樂透過網路傳播,大概使得傳統的唱片業很難再回到過去的榮景,我們比較期望見到,音樂發行公司知道這樣一個趨勢,比過去要更積極地跟網路平臺的業者討論授權下載的協議,一方面讓唱片業者,減緩業績下滑的衝擊,另一方面消費者也可以由新的科技,享受高品質而價格低廉的音樂。未來數年我預見仍然會有很多的訴訟案,雙方為了拼個你死我活,耗費巨大的資源,是否可以停下來想一想,開展協商談判的空間。同時立法機構,也應該由已經發生的很多訴訟案思考未來的法律規範。
許多產業也都受到新科技的衝擊,Skype可能會影響電信公司,P2P則會衝擊到內容產業,內容產業都要早點知道這個技術,應早點找出應變之道,與其等待新的競爭者取代自己的市場,不如即早也進入新科技的經營模式,隨著時代的潮流而演進。比如:唱片公司也開始架設網站經營音樂下載的生意,用低廉的價格來對抗類似P2P音樂分享的行為,然後用低價創造大量的經濟規模,市場還是很大。我記得以前很多人買不起很貴的書本,會去影印,可是書本的價格越來越低廉,大家買得起就不會再去影印,因為影印也是要成本,而且品質又較差。
因此我認為,我們還是要鼓勵各種方便的新科技不斷推陳出新,若因為方便被拿出做違法的事,則法律必須做更多嚴謹的規範,更嚴格的執法來打擊犯罪。而各行各業的企業主也不應該對新科技採取消極的指責、對抗態度,反而應該隨時保持對新科技的觀察與瞭解,接受潮流不斷改變的事實,在必要時候調整經營的模式,才能借力使力,創造永續經營的競爭力。口述⊙黃河明 採訪整理⊙何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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