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娉萱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研究員

隨著網際網路與電腦的普及應用,民眾購物與企業經營模式均隨之改變,根據資策會資訊市場情報中心「2003年我國電子商店發展現況調查分析」的報告指出,於2003年11月所作的統計,發現已有50.3%的電子商店,由原來的實體商店延伸進入電子商店領域,而一開始便採用電子商店經營模式者更達40.9%,至2003年3月我國較常上網人口中,已約有21%的民眾曾透過網路進行購物。另根據資策會電子商務研究所執行「電子商務環境整備及企業對個人電子商務推動計畫」進行之估計,2004年線上購物較2003年成長了57.2%,預計今年(2005年)亦將有40%的成長幅度,交易金額可達新臺幣493.1億元。

在線上交易日趨熱絡之際,由於使用電腦進行交易對民眾仍屬新興之交易模式,且因其具有技術性,交易錯誤的發生亦時有所聞,而彈指間的錯誤卻可能造成消費者必須負擔沉重的履約責任,例如因交易當事人一時的疏忽點選錯誤的商品或輸入錯誤的購買數量,而須面臨與承擔交易上的風險。有鑑於一般消費者對於使用電腦進行交易的能力不同,如何避免交易錯誤與糾紛的發生,亦為促進線上交易發展的重要課題。

目前許多電子商務業者基於成本或交易便利度之考量,已採用自動化資訊系統與不特定消費者進行線上交易,所謂自動化資訊系統是由業者預先設計好的電腦程式自動回覆消費者的請求,因此在個別交易過程中,不須經人為逐一檢視交易即可自動完成,可說是一種人與機器的締約方式,有別於傳統人與人直接對契約內容進行協商之情形。然而電子商務業者使用自動化資訊系統與消費者締約時,由於此等自動化資訊系統並未就契約內容是否正確作實質上的判斷,因而對於消費者所發生的輸入錯誤,難以即時察覺並使消費者得以即時更正錯誤,例如消費者原欲購買10本書卻意外輸入成100本,或消費者原欲購買A產品,卻不小心點選B產品,對於此種消費者所發生的錯誤,由於自動化資訊系統未進行實質上的辨識,不同於傳統的締約協商過程,較難以察覺與避免。

考量在電子商務業者與一般消費者的自動化締約模式下,消費者容易因輸入錯誤導致交易上錯誤,且這種錯誤不易即時發現與避免,目前國際上,如美國和加拿大,對交易的一方使用自動化資訊系統與他人締約時,規定使用自動化資訊系統與他人締約的人,在設計該自動化資訊系統時必須提供他人再次確認交易內容是否有誤,並提供更正或避免錯誤發生的機會。因此,倘若該自動化資訊系統未能提供消費者更正或避免錯誤發生的機會,在該消費者發現錯誤的存在時,立即將錯誤的發生通知電子商務業者,指明不願受錯誤的交易內容拘束,並且遵守業者的指示進行妥適的處理(如遵守業者的指示提出取消交易的申請),亦未從該筆交易中獲得任何利益(例如已於取消交易後退還商品)時,該消費者對於該筆錯誤的交易即不須承擔履約義務。目前聯合國電子訂約公約草案第14條,亦已將這種再次確認交易是否正確的機制納入規範。

關於使用自動化資訊系統進行締約的一方當事人是否必須提供再次確認機制之議題,我國行政院於2001年11月核定的「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綱領」,以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於今年(2005年)3月公布的「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指導原則」應記載事項第15點,均已將再次確認機制納入,提出企業經營者應提供再次確認之機制,且於訂購確認程序完成之前,消費者得隨時取消交易。在我國法制規範下,倘依照上述兩個由行政院所公布的行政指導而觀,實際上已變更了我國民法有關契約成立生效時點的認定標準,倘若參考外國立法例,其對違反提供再次確認機制義務的法律效果的規範方式,亦可能變更我國民法第88條有關意思表示錯誤的規範。考量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關的事項,建議由法律明確規定其權利義務與違反之後果,因此,我國在E化法制環境的完備上,立法者可藉由參考外國立法例與規範趨勢,進行妥適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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