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靜怡/臺灣大學國發所法律組專任副教授、芝加哥大學法學博士
當虛擬世界的活動遇上實體世界的法律和執法者,到底會出現怎樣的爭議,以及爭議究竟應該怎麼解決,一向是網路規範領域裡的大問題,最近財政部國稅局為了方便蒐集資料查稅,行文要求所有的網域名稱(domain names)註冊機關和網域名稱註冊服務機關,提供其所持有和維護的網域名稱註冊資料庫內「所有廠商」(.com)全部內容,數量龐大,因而引發爭議,便是最好的實例。
此事源自於財政部決定自下月起對網路拍賣逃漏稅開罰,以便落實對網拍業者月營業額超過六萬以上者,必須辦稅籍登記,以為課稅查核此一規定。換言之,為了查核漏報,國稅局決定直接從網域名稱註冊機關TWNIC和網域名稱註冊服務機關(包括網路公司和電信公司如Yahoo!奇摩、HiNet、數位聯合(Seednet)、網路家庭、台灣電訊(TTN)、亞太線上、台灣固網等網域登錄代理業者)下手,這些業者都將面臨遭國稅局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條和第四十六條處罰的命運。
此事件所涉及的範圍,不僅僅是TWNIC以及多家知名網路業者和電信業者的營業自由而已,更涉及所有曾經註冊.tw之下的網域名稱的消費者,個人資料和隱私權都將岌岌可危的基本權利保護問題。
此種事例各國不乏其例,例如先前美國聯邦政府要求Google、Yahoo!、微軟、美國線上等重要網路業者配合提供會員的搜尋紀錄,資料多達數十億筆,引來個人資料保護的激烈辯論,其中搜尋引擎龍頭Google還因為拒絕美國司法部的要求,一度造成股價重挫,最後經由加州聯邦法官以網路使用者隱私可能受侵犯為由,駁回聯邦政府要求,判決Google勝訴。而對岸的中國,則是不斷爆出國家機器強制網路電信業者提供網路使用者個人資料,因而導致不少異議份子下獄而聳動國際視聽的事件。不知我國政府的國稅局,到底是模仿哪一個國家的作法,以致於決定採取如此粗暴的查稅手段?
臺北市國稅局等稅捐稽徵機關主張,依照稅捐稽徵法第三十條規定之「稅捐稽徵機關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有關文件」,然而,此一規定顯然有相當大的解釋空間,此一規定的立法意旨,到底是授權國稅局是可以如同目前的要求一樣,漫無邊際地要求相關機關將所有資料庫內容複製一份送給國稅局,還是國稅局應該主動提出可疑的「個案」名單,在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前提下,要求相關機關和業者配合提供,顯然不無辯論餘地,否則,這樣網域名稱申請者與網路使用者均需向國稅局註冊登記,有何差別?
相關機關和業者若有現代法治社會的基本認知,實應以所有消費者個人資料保護之理由,拒絕提供資料庫內容,由國稅局開罰,並且循訴願和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程序,為自己和消費者維護權益,甚至必要時應該聲請釋憲,藉以釐清此一爭議之適當解決途徑。
國稅局認為網路交易複雜,其並未鎖定特別對象,而是希望業者提供全部「營業人」的資料,這種說法不僅顯現出稅捐稽徵機關便宜行事的怠惰,也展現出其對網路領域的活動極端陌生的不稱職。
國際網域名稱註冊機關和網路名稱註冊服務機關,具有維護註冊資料庫正確性和完整性,以及保護個人資料隱私之義務,這在國際上是行之多年的共識。稅捐稽徵機關要求取得全部資料庫內容的作法,形同將所有網域名稱的註冊人均視為逃稅者,便有濫用抽象法律規定,強迫網域名稱註冊機關和網路名稱註冊服務機關就範的威權統治意味,極有可能在網際網路此一講究自由多元的領域中,製造出嚴重的國際笑談。
更何況網域名稱等資料和網路拍賣交易資料本屬兩事,兩者不具有必然關係,從事網路拍賣活動者,不見得必須先登記註冊網域名稱,即使註冊網路名稱,也不必然註冊.tw,即使註冊.tw,也不必然註冊.com.tw,網域名稱註冊資料庫對於查稅的幫助到底有多大,不無疑問,而依照國稅局的邏輯,其所需要的資料庫,更不知將伊於胡底。
同時,依據國際慣例和我國網域名稱註冊資料庫建置和維護的現狀,本即已經在保護個人資訊隱私的前提下,提供必要的查詢功能,稅捐稽徵機關可以自行查詢其所需的資料,同時,國稅局既然不斷強調指明這些資料具有公示性質,何不自行針對個案查詢呢?實在令人難以理解。
即使稅捐稽徵機關需要取得網域名稱註冊資料庫查詢可得的資料以外的資訊,依據法理通說和比較法制之例,也應該是稅捐稽徵機關在具體個案中履行正當程序後,方得要求註冊機關和註冊服務機關提供特定個案資料。
目前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和憲法公平課稅原則在本類型案件中的適用和解釋,有相當大的謬誤,嚴重違反憲法保障個人資料和隱私權的要求,也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的要求。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主管機關法務部在此一爭議上所持見解,其實也甚有保留,並不持全面贊同國稅局主張的立場,而是含蓄地以「關於稅捐稽徵機關為課稅需要,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條規定,請受理網域名稱註冊之營業人提供向其申請註冊之所有廠商之基本資料,是否違反比例原則乙節,涉及上開法條立法意旨之探求與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請依法本於權責審認之」模糊帶過,難道,國稅局應該在高度擴張稅法解釋空間的情況下,再凌駕於個資法此一個人資料保護基本法之上,為所欲為嗎?
至於目前身為網域名稱註冊機關TWNIC和眾多網路電信業者主管機關的NCC,面對如此重大的網路電信業者營業自由保障和消費者保護事項,自許甚高的你,到底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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