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達峰/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研究員

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簡稱FTC)2005年年底對外公布先前提交國會的「垃圾電郵防治法執行成效報告」。報告指出,垃圾電郵占所有電郵的比例「持平」,足見2003年年底國會通過制定、2004年元旦正式施行之「垃圾電郵防治法」(the Controlling the Assault of Non-Solicited Pornography and Marketing Act; CAN-SPAM Act;簡稱CAN-SPAM法)有其實效。下文謹就該報告內容作一扼要介紹,以供探討垃圾電郵相關法制議題之參考。

依照CAN-SPAM法規定,執法機關或ISP業者得對濫發垃圾電郵之人提起民、刑事訴訟,而對於商用電郵之發送,該法亦要求應遵循一定之行為規範,諸如電郵內應提供收件人選擇退出寄送名單的連結、載明發送人之地址、電郵內容涉及情色成分者則應於標題明確予以提示等。FTC綜合其對消費者保護團體、電郵行銷公司、網路服務業者(ISP)、電腦技術人員等各界人士訪查蒐集而得的資料,以及各級執法機關之實務經驗,得知該法施行以後,在前述救濟措施與行為規範相輔相成之下,垃圾電郵占全體電郵的比例已趨持平,網路用戶實際收到的垃圾電郵數量,也因為垃圾電郵攔阻(filter)技術的發展而顯著減少,而線上行銷業者願意遵守前開行為規範,於發送商業電郵時記載一定事項的比例,則呈現日漸上升的趨勢。由此觀之,該法之施行實已發揮一定功效。

不過,該報告也提到,仍有部分現象頗值憂慮。例如垃圾電郵的內容逐漸不再侷限於廣告宣傳商品或服務而已,更常隱含諸如間諜軟體(spyware)之類的惡意軟體(malware)在內,對於收件人的電腦可能產生效能減損或資料外洩的威脅;又如垃圾電郵之發送人時常將其交易或經營面的關係搞得錯綜複雜,令執法機關難以釐清真正的行為主體到底是誰,甚至還可能在辦理網域名稱登記時提供不實資訊,以便隱藏身分,逃避日後追查。凡此,實均有待解決。

最後,為求更加促進CAN-SPAM法之施行成效,FTC亦於前開報告提出下列幾點建議:第一,CAN-SPAM法本身目前固然暫無修正之必要,不過國會仍應儘速通過制定「安全網路法」,強化FTC追緝境外垃圾電郵發送人之權能,以妥善因應垃圾電郵之跨國特質所帶來的嚴峻挑戰。第二,仍有必要持續對網路用戶實行教育宣導活動,確保用戶懂得如何利用各種方式防免收到色情或猥褻電郵;不論是ISP業者提供的攔阻機制,或市面上販售的諸多軟體,如能與法律裡頭的行為規範與救濟措施雙管齊下,諒能有效防杜情色訊息透過垃圾電郵入侵吾人日常生活,對於避免兒童遭受該等資訊戕害身心,尤具實益。第三,FTC亦將致力推促業界持續進行技術研發,裝設各種新式垃圾電郵攔阻機制,其中又以網域名稱認證(domain-level authentication)最值注意;倘能與其他驗證電郵發送人為誰及評價其行為良窳之機制相互配合,必可更進一步防堵垃圾電郵任意匿名濫發。

綜上所述,雖然還有部分課題仍待解決,不過就目前狀況而言,FTC對於CAN-SPAM法之施行成效尚稱滿意。另外,參酌FTC前開報告提出之建議,即便制定專法因應,國際合作、教育宣導、技術開發等層面,仍是今後必須持續努力的方向;而其實日本總務省2005年中頒行之研究報告也有類似見解,亦即除法律之制定施行外,諸如國際合作等配套措施同屬重要,不可率爾輕忽。網際網路無遠弗屆、連結全球,伴隨網際網路而生的垃圾郵件問題,也常具有跨越國境的特質,從而除經由國際間彼此溝通討論形成共識,始能切實因應防治外,從國內的角度而言,關注外國法制施行成效及發展動態,從中萃取精神或思維共通之處,當有助掌握全球規範趨勢,妥善研議適當對策,應具實益。從而,FTC前開報告不僅內容當有一定參考價值,其與它國執法現況之異同、各界對其內容又有何評析等,亦均有足供參酌之處,殊值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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