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靜怡/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律組專任副教授,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學博士、哈佛大學法學碩士
前些日子,一位流行音樂創作者因為寫歌批評諷刺了立委,因而惹上誹謗官司,這則新聞的背後,固然包含了創作自由(也就是言論自由的一部份)範圍到底該有多廣,以及是否容許以露骨甚或帶有侮辱意味的用語,來行使創作自由的有趣但嚴肅的討論,但是,也同時隱藏了著作權保護的發展趨勢究竟應該走向何方,才能真正平衡私人和公共利益的議題。在我看來,近年來著作權制度的發展,是個偏向「菁英」階層──不管是被世俗眼光評價為菁英的意義,或者是自以為是菁英的意義,幾乎都和鞏固既有的獨占利益脫離不了關係──利益發展的趨勢,而這樣的發展趨勢,在這個流行音樂創作者誹謗事件中,也多少可以窺見端倪。
著作權制度的出現,和人類的書寫文明發展到一定程度有關。在人類書寫傳統的發展過程中,書寫作品的使用者,其實有很長一段時間──也就是大眾傳播媒體出現之前的那段漫長歷史──是相當習慣於以自己的創作來自娛的,然而,隨著大眾傳播媒體的出現和盛行,著作權法隨之而起,而著作權的諸般限制,也就不免是以為一小批「菁英」階層所創造和掌控的大眾傳播媒體世界量身訂作的保護傘了。在這種架構下,歷史發展趨向隨之逆轉,創作活動越來越趨於集中化和專業化,所謂的全民書寫傳統,也就不免隨之萎縮了,這個歷史轉折,對於人類創作活動的整體發展而言,其實很可能是負面意義高過於正面價值的。因為,雖然專業的創作者的確有受保護的必要,然而,如何在「侵害著作權」和一般個人「創造與傳播文化的基本能力」兩者之間取得平衡,卻是我們在看待這種朝向菁英取向發展的著作權制度時,應該靜心思考的重要議題。
著作權制度朝菁英取向發展的結果,其實就是越來越多、內容越來越加鉅細靡遺的禁止措施和處罰手段,換言之,菁英化的著作權制度,將我們驅趕到了一個充滿禁止和處罰的年代裡,而生活在這個充滿禁止和處罰的世界裡的我們,所聽所聞,卻盡是政府和大眾傳播媒體聯手所宣傳的著作權極度保護的必要性,諸如此類的宣傳未曾稍歇,也就難怪我們會被麻痺到視而不見、未能察覺其不合理性的程度。
面對這個充滿禁止和處罰的時代,開放原始碼(Open Source)運動的積極擁護者,敢於透過創造另類科技的方式,來挑戰著作權制度的菁英取向,甚至也獲得了某些小勝利。同樣地,推廣和採取CC授權(Creative Commons License)模式者,也是基於同樣的理念和態度,來踐履他們對著作權制度傾向高度保護、菁英取向的不滿和挑戰。透過這些人們的行動,我們所看到的現實是,目前菁英壟斷取向的著作權制度發展趨勢,根本是箝制使用者進一步創作──並且透過使用者的創作來開展另一場內容革命──的不利趨勢,正因如此,或許,除了開放原始碼和CC授權等運動之外,我們需要更多的內容開放運動,才能真正匯集出一股衝破藩籬的力量,逆轉著作權制度目前已經矯枉過正的菁英發展傾向,否則,最終受害的,不僅是因著作權極端保護趨勢而綁手綁腳的我們,最終將會遭到枯萎厄運的,將是人類書寫傳統中最該珍惜的「自由文化」。
正如Stanford Law School的Lawrence Lessig教授一再強調的,所謂自由文化,是個在無政府狀態和控制狀態兩者之間取得平衡的文化。所謂的自由文化,其實就像自由市場一樣,是個充滿了財產的世界,就像財產一旦被制度化之後,自由市場便難遭扭曲變質的命運一樣,自由文化也會因為財產權所衍生出來的極端主義,而遭遇不測,眼前的著作權制度發展傾向,正是如此。
所以,著作權制度的發展走向,所牽涉到的並不只是著作權制度下法律文字的咬文嚼字,也不是著作權立法過程中各種利益團體的遊說輸贏而已,著作權制度所帶來的影響,其實是對「資訊自由」和「言論自由」的極大挑戰,更是在超越著作權制度本身以外,發揮深遠的影響,其中最重大的,便是著作權制度和文化究竟將如何生產和再創造息息相關的影響。當我們從這個角度來觀察著作權制度在文化如何生成和傳遞的過程所發揮的影響時,我們還能漠然不管和默然以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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