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淑君/資訊工業策進會 科技法律中心
政府資訊的提供除了有利於民主制度的運作外,如能授權予業者作為加值運用,則能開發政府資訊所蘊藏的經濟價值,充實國家的財政收入,亦得協助我國資訊加值服務業的發展。我國內政部曾將內政部基本圖及地形圖數值資料檔授權於民間作為商業運用,業者以該資料檔為其電子地圖之基礎,自行加入更多消費性及商業性資料,例如連鎖店、加油站、百貨公司、銀行、電影院、街道門牌等資料,提供消費者地理資訊服務。
我國政府資訊種類雖然繁多,但目前關於政府資訊的加值利用並不多見,可能是因為我國缺乏一套有效率的政府資訊加值利用制度的緣故,與政府資訊較相關的「政府資訊公開法」,雖有規定政府應依規定或應人民申請,主動公開政府資訊,但對於政府資訊的加值利用並未有相當之著墨。目前關於政府資訊加值利用,多由各機關自行決定相關的授權條件,例如臺北市訂有「臺北市政府資訊資產授權流通及加值利用作業要點」,明文規範臺北市政府資訊資產的供應、申請、使用等事項;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訂有「路網數值圖流通管理要點」,明定與路網數值圖的供應、申請、使用、加值利用及收費等相關事項。
由各機關自行決定政府資訊的授權條件,使各機關在行政作業或是授權條件上有彈性空間,但是,此種情況可能會產生政府資訊授權條件或授權原則不一的情況,又或業者必須逐一與各機關協商取得授權,增加其交易成本。因此,為促進政府資訊之加值運用,似有必要重新檢視相關規定,並進行適當的法規增修。歐盟的作法或許可為參考。
歐盟認為政府資訊是一項重要的經濟資產,是數位產品或服務的重要原料(Raw Materials),也是電子商業交易時的重要資料之一,政府資訊的有效利用將有助於知識經濟社會體制的形成,於2003年通過的公部門資訊再利用指令(Directive on Re-Use of Public Sector Information),期能促進民間企業利用政府資訊作為加值資訊服務或創新性服務,並要求各會員國應於2005年7月1日以前將此一指令轉換為內國法。
歐盟於訂定公部門資訊再利用指令時,並未改變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規範架構,而以既有的政府資訊公開規範架構為基礎,制定公部門資訊再利用指令,適用於政府所持有的文件(Documents),即政府所持有的資訊,不論其所儲存的媒介為何,惟其並不適用於以下所提及的資訊,包括:該等資訊非政府部門人員基於公務所產製者、第三人對於該等資訊擁有智慧財產權、政府資訊公開法規所明定不公開的資訊、公共廣播電視及其子公司所持有的資訊、教育及研究單位所持有的資訊、文化單位所持有的資訊。
所謂的再利用(Re-use),指的是個人或法人基於商業目的或非商業目的利用政府資訊,此等利用目的必須有別於該資訊的產製目的,且如僅是公部門間基於公務目的而為的資訊交換也不能算是再利用,而政府部門對於民間的政府資訊再利用申請必須符合下列原則,包括:
一、 公部門應於一定的合理期間內處理私部門之公部門資訊再利用申請。
二、 公部門應致力於將其資訊電子化,使私部門可以儘量地取得公部門資訊。
三、 公部門於提供其所持有之資訊於私部門使用時,得向其收取費用,但應以成本為導向。
四、 政府應公開公部門資訊再利用之條件與收費標準。
五、 政府得透過執照之發放,對於公部門資訊再利用設定條件限制,惟此等條件限制應屬必要且不得限制或妨礙競爭。
六、 政府應採取適當的措施促進公部門資訊的再利用。
七、 對於公部門資訊使用之申請條件,不因公部門資訊再利用的用途而有所不同,且如果公部門將其手中持有的資訊,作為公務目的外的商業化運用時,則對於申請使用該筆資訊之私部門亦應等同對之,不得有歧視之情況發生。
八、 除非有必要性,否則政府不應與民間業者就特定之公部門資訊的再利用為獨家授權之協定。
2005年7月之後,歐盟會員國已陸續將歐盟公部門資訊再利用指令轉化為內國法,例如英國於2005年通過2005公部門資訊再利用規則(Re-use of Public Sector Information Regulations 2005,Statutory Instrument 2005 No. 1515),由公部門資訊辦公室(Office of Public Sector Information)負責開放和鼓勵公部門資訊再利用相關事宜的實行與推動,包括(1)負責執行於2005年7月1日生效的2005公部門資訊再利用規則;(2)提供資訊公平交易機制(Information Fair Trader Scheme),使公部門資訊再利用者得以知道他們不會受到公部門資訊提供者任何歧視性的待遇;(3)提供點選使用授權系統(Click-Use Licensing system),為一線上授權系統,民眾得透過此系統,取得授權,使用公部門資訊;(4)管理資訊資產登錄系統(Information Asset Register),此一系統明列有那些英國政府持有的未發行資訊資產可供利用,以及(5)提供首相有關於該如何促進公部門資訊再利用之建議。
我國政府資訊種類繁多,如能有效利用,必能開發政府資訊所蘊藏的經濟價值,且有助於我國資訊加值服務業的發展,惟我國政府資訊加值運用制度並未十分完善,如為促進政府資訊加值運用的發展,宜全盤檢視相關法令規定並作適當的增修,包括是否仿照歐盟的作法,於政府資訊公開法之外,針對政府資訊加值運用另訂新法,又或是否仿照英國的作法,指定專責機關負責政府資訊加值運用的推動與鼓勵事宜,均有待未來更進一步的討論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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