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靜怡/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律組專任副教授,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學博士、哈佛大學法學碩士
自由文化(free culture)─以自由開放的方式進行創作,而且和公共領域緊密連結─能否重建,是Lawrence Lessig和Yochai Benkler等人近年來頗為關注的議題。
自由軟體基金會(Free Software Foundation)的Stallman所使用的方法,是透過著作權法來建立一種可以保持自由狀態的軟體世界。根據自由軟體的GPL授權條款取得授權的軟體,只有在該修改後的軟體原始碼也維持開放狀態的條件下,才允許進行修改和散布。
於是,任何根據GPL授權條款開發的軟體,也就不得不讓他們的產品維持在同樣的自由狀態。Stallman相信,這樣一來,便可以確保形成一種程式碼的生態,在這種程式碼生態裡,任何人都具有在其他人的軟體進行開發的自由。當然,Stallman所追求的根本目的是自由,而具有創新價值的程式碼,則只是額外的收穫。同時,Stallman也在尋找一種方法,一種可以重建過去被視為理所當然的自由的方法。透過積極使用受著作權保護的程式碼的授權條款,Stallman開墾了一片自由軟體可以存活的空間,那麼,做為數位社群的我們應該如何重建自由的文化呢?
我們或許可以從學術期刊和科學期刊產製方式的轉變趨勢,做為起點,來思考這個大問題:在數位科技快速發展之後,每個月印製數以千計的期刊,並把這些期刊送到圖書館裡去,或許並不是傳播知識最有效率的方式。相對地,期刊變得越來越電子化。事實上,在法學研究的領域裡,類似的情況,在美國已經有30年左右的發展歷史了:Lexis和Westlaw這類法學資料庫,都對訂閱其資料庫服務者,提供判決報導的電子化版本。儘管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意見並未受到著作權保護,任何人也都可以到圖書館去閱讀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但是,Lexis和Westlaw這兩個資料庫,還是可以針對它們各自所提供的服務,對獲得授權去使用他們資料庫中聯邦最高法院判決意見的用戶,進行收費。
從法律觀點來看,這並沒有什麼問題,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即使是公共領域的資料,能夠對公共領域資料的使用行為進行收費,對於那些開發新方式傳播知識的人來說,更是一種正面的誘因。
然而,正如同很多人開始意識到的那樣,有越來越多的科學期刊,採取電子化模式。當這些科學期刊以紙張的形式散布時,圖書館可以讓任何來到圖書館的人,借閱這些期刊。然而,當期刊逐漸電子化,出版社卻開始要求圖書館不可以再讓一般的公眾去使用這些期刊。這便意味著透過公共圖書館裡的紙本期刊所提供的自由,開始消失了。於是,具有變革意味的科技和市場,縮減了以往大家認為理所當然的自由。
因此,類似科學公共圖書館(Public Library of Science,PLoS)和「創用共享」(Creative Commons)等組織,開始提出一些積極的作法,想要重建這些自由。例如:創用共享的授權條款,相信在「全有」和「全無」兩個極端之間,還有某種不一樣的事物存在,鼓勵大家將其授權內容用CC標誌來當做標籤記號,並不是意味放棄著作權,而是賦予一定的自由。這些自由,超越了合理使用(fair use)所承諾的自由程度,至於這些自由的精確面貌,則完全視創作者的自主選擇而定。如此一來,這些選擇便在著作權法的預設模式之外,創造出一個自由的範圍,而這些選擇也使得自由超越了傳統的合理使用。
個人和創作者自主選擇的結果,使得其內容可被大眾自由近用,而該等內容也進而讓我們可以用來重建一個公共領域。這些努力,是重建公共領域的作法,也是重建自由文化的基本步驟。這是第一步,這個第一步至少可以讓大家明白,重建自由文化對創作和創新而言,有多麼地重要。跨出這第一步之後,要如何重建自由文化,恐怕便是數位社群的成員人人必須同心協力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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