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務機關要利用合法蒐集到的個人資料,其利用的目的必須與蒐集個資的特定目的相符。因蒐集個資時已充分告知當事人,個資蒐集、處理的特定目的,因此個資利用的目的相符時,即不須再經當事人同意或告知當事人。

不過,若非公務機關要利用的個人資料,並非是直接自當事人蒐集,而是由第三者間接提供,那麼在首次利用個人資料之前,必須告知當事人資料來源及法定應告知事項。

只有在6種情況下,是可以在特定目的範圍外利用蒐集到的個人資料,包括法律明文規定、為增進公共利益、為免除當事人的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的危險、為防止他人權益的重大危害、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單位基於公共利益的學術研究或統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此外,有鑑於民眾的個人資料被濫用於行銷的情況相當普遍,甚至已達嚴重騷擾程度,個資法進一步保障個資當事人有拒絕接受行銷的權力,只要個資當事人表達拒絕接受行銷,個資蒐集者就必須立刻停止行銷,並且確保日後不能再利用其個資來行銷,否則就是違法了。

公務機關在首次行銷時,必須明確告知當事人可以表示拒絕行銷的方式,並且要支付其表達拒絕行銷所需的費用,例如提供免付費電話或是免費回郵信封。

相關報導請參考「圖解個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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