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對於意圖營利、惡意犯法者,特別加重刑責。非法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者,加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意圖為自己或不法利益,非法變更、刪除或或妨害個人資料檔案的正確性,而造成他人損害,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
由於違反個資法已有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再加上不輕的刑事責任,對於非惡意犯法者,恐有處罰過重的問題,因而行政院將會提修法,對非意圖營利者取消原本可處2年徒刑的刑事責任。
相關報導請參考「圖解個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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