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期會今日(12/06)公佈「證券承銷商包銷有價證券出售辦法」,並於即日起正式實施。證期會表示,依據此項辦法,未來證券承銷商若是包銷未上市上櫃股票,可採用議價洽特定人的方式賣出;而且為了增加有價證券的流通性,只要承銷商有正當理由,且經證期會專案核准者,可不受六個月內不得出售逾所取得數之50%之限制。
審核後,包銷股票可於集中市場出售

證期會今日公佈「證券承銷商包銷有價證券出售辦法」,該辦法共有8條規定。其中包括:為提高證券承銷商包銷意願,規定承銷商可以自行以洽商方式出售其所包銷之未上市上櫃有價證券。而為期周延明確,承銷商因包銷取得發行公司初次上市櫃之公司有價證券,在經證期會核准之後,可於集中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出售。

由於放寬於集中市場交易,因此證期會亦明文規定:證券承銷商在集中市場或券商營業處所出售因包銷取得之上市櫃有價證券時,應由其自營部門或其他證券經紀商開設「承銷商取得有價證券出售專戶」來出售,並且必須依照證期會、證交所以及櫃買中心有關證券自營商買賣有價證券之規範來辦理,例如申報賣出之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等規定。
核准後,可不受6個月50%售出限制

由於考量承銷商包銷未上市未上櫃股票的風險較高,為了保障投資人權益,證期會嚴格規範承銷商出售其有價證券。

但是考量流通性問題,證期會表示,承銷商出售時若為普通公司債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可以不受取得6個月內不得出售逾所取得數之50%規定。

需保存相關交易資料五年以上

此外,為避免交互投資等問題發生,此辦法亦規定:證券承銷商包銷盜未上市上櫃股票時,如果其交易相對人為發行公司或承銷商之關係人,應檢附交易價格決定方式之有關文件,提經董事會通過,並提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而交易憑證及交易關係人資料之保存,至少要保存5年,以備查核。

為便於查考證券承銷商出售因包銷所取得之未上市上櫃股票,其過程是否涉及不法情事或與其他有關資料相互勾稽,因此參考現行集中交易市場及櫃檯買賣之開戶契約所列之基本資料,規定在股票售出時,應製作交易紀錄並保存交易相對人名單等基本資料,且在買賣成交單中,亦需要具備相關資本資料,以上資料同樣至少要保存5年以上。

證期會表示,基於集保公司所保管之有價證券大部份均為上市上櫃股票,因此規定證券承銷商出售因包銷取得之未上市櫃股票時,應採現款、現貨之交割方式,避免交易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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