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銀行法修正,財政部公佈修正後的「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其中規定工銀投資創投,不得逾上年度淨值5%。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修正版出爐

根據中央社1/2報導,「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新辦法增訂工業銀行投資創投事業,不得超過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的5%,且直接投資創投事業若超過被投資事業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20%以上,須經財政部核准。

工業銀行直接投資生產事業、金融相關事業與創業投資以及不動產的總餘額,由原先「不得超過上一會計年度80%」,修正為「不得超過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且扣除其直接投資後的調整淨值,不得低於新台幣100億元。增加兩項營業項目

在工業銀行得以經營的營業項目方面,增加了「簽發國內外信用狀」與「辦理政府債券自行買賣業務」兩項。此外,新辦法中規定工業銀行對生產事業中長期授信總餘額,由原先不得少於授信總餘額70%,減少為60%。

而在銀行單獨或合併申請變更為工業銀行方面,財政部提亦做出多項修正:最低實收資本額為200億台幣,淨值與總資產比率不得低於12%,以及持股 1萬股以下股東的持股總額,在許可變更登記核發營業執照前,須達實收資本額 10%,但若股票已上櫃或上市的銀行則不在此限。

若經許可變更登記為工業銀行,原自營證券與經紀業務必需停止,政府債券自營買賣業則要繼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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