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頻率使用費與電信事業特許費調整方案出爐,無線電頻率使用費平均調升5.8倍,行動電話特許費將由目前營業額的1%調整為2%,固定通信及無線電叫人業務維持1%徵收,行動數據通信、中繼式無線電話、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衛星通信、1999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等五項業務則按營業額的千分之五收取。無線電頻率使用費平均調升5.8倍

交通部政策決定,電信事業特許費與電波頻率使用費做適度調整,並將從今年(2000年)1月1日實施,交通部表示,由於以往無線電頻率使用費以及特許費收費偏低,主要是為了業者初期成長,不得不採取的權宜性漸進作法;而有鑑於頻率為稀有公共財,特許事業先天上仍具寡占性質,而且目前行動電話也達近1700萬用戶的規模,所以適時提供電信事業經營規費。

電信總局依照調整方案初步估算,電信事業特許費收入將由88年度的新台幣16餘億元,提高為40餘億元;而電波頻率使用費則由新台幣5.5億元提高到30億元,國庫一年約可增收50億元。

此次調整方案包括無線電頻率使用費與電信事業特許費,在無線電頻率使用費部分,交通部表示,交通部從86年7月陸續收取各項電信業務頻率使用費至今,無線電頻率使用情形日趨飽和,為解決頻段使用呈現壅塞情況,反應頻普資源的經濟價值,核定將原屬偏低的收取費率,依照業務別給予適當調整,平均調升5.8倍。行動電話特許費由營業額的1%調整為2%

另外,在與電信事業特許費部分,交通部表示,由於整體電信市場環境已經有相當的變遷,除了行動電話蓬勃發展之外,不同的業務間或面臨市場瓶頸、或有待轉型經營等,所以有必要依照事實狀況調整個別業務的收取費率。

此次行動電話特許費將由目前營業額的1%調整為2%;固定通信及無線電叫人業務仍維持1%徵收;行動數據通信、中繼式無線電話、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衛星通信、1999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等5項業務則按營業額的千分之五收取。

在未來調整方面,90年度起,各業者將依照所經營的項目建立分別計算盈虧的會計制度,所以在執行上交通部將會參酌各業者的實際經營狀況,視未來調整幅度與電信整體營運市場更為相稱,交通部也強調將陸續以透明公開的方式,建立制度化的調整機制,調整方式沒有特定取向,或做調升、調降,完全依照市場環境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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