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降低公開發行公司印製公開說明書的相關成本,以及便利股東查閱,台灣證期會公布「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修正案,即日起,上市上櫃的公開公司,可僅提供簡式公開說明書給股東即可,至於完整的公開說明書,則僅需刊登在證期會所指定的網站即可,對公開公司而言,可節省相當的印製費。
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簡式說明書即可

證期會表示,以往上市上櫃公司若要辦理現金增資案件,因為需要對外公開承銷,必須印製公開說明書,但是完整的公開說明書往往達數百頁以上,加上印製數量亦非少量,對於公開公司的成本負擔很大,而且許多公開說明書的專業內容一般投資人未必重視,因此證期會認為,公開公司僅需提供具有重要訊息的簡式說明書給相關投資人即可。

證期會指出,公開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普通公司債或是同一會計年度第2次對外公開發行有價證券,因為募集的對象較少,而且多為投資法人機構或是相關公司資訊已在市場上流通公開,考量公開公司的成本效益,也可以免編印完整版的公開說明書,可以僅提供簡式公開說明書予認股人或是應募人。
首次上市櫃仍需公開完整公開說明書

為使投資大眾能充分了解公開公司的詳細資料,證期會表示,除了印製簡式的公開說明書提供給相關投資人外,上市上櫃公司還是必須將一份完整的公開說明書刊載於證期會所指定的網站上﹔而首次申請上市上櫃的公司,仍必須提供完整的公開說明書給投資人。

證期會亦表示,為了提高公開說明書所記載的內容與時效性,公開公司若是發生足以影響投資人權益的重要情形,亦應即時揭露。因此以上修正案中,增訂發行人揭露公司沿革、股本形成過程、公司債發行、特別股發行、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及轉投資大陸情形等事項相關資訊期間,必須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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