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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透社報導,美國法官上周五判決Google必須依據FBI申請的搜索令,交出儲存於國外伺服器上的用戶通訊內容。這項判決和不到一年之前微軟官司的結果有天壤之別。
 
報導引述美國費城助理法官Thomas Rueter判決指出,Google將儲存在國外伺服器上的電子郵件資料傳送給FBI探員在美國本地讀取以調查美國一宗詐欺案,並不算是一種資料扣押,理由是此舉對Gmail帳號持有人在這批資料中的產權並不會造成有意義的干涉(meaningful interference)。
 
法官認為,雖然Google從其多個海外資料中心取得電子資料有侵犯隱私的可能性,但實際的隱私侵害是發生在美國境內揭露資料的時候。
 
這項判決在美國引起一片嘩然,因為去年7月微軟才贏得一場對美國政府的資料隱私官司,當時美國第2巡迴上訴法院判決,微軟不需要為了一宗毒品案的調查,而將儲存於愛爾蘭都柏林伺服器的資料交出來。今年一月本案又遭到該法庭拒絕重審。
 
微軟和Google的案子中,美國警方都是引用1986年的《儲存通訊法案》(Stored Communication Act)發出搜索令,但許多科技公司及隱私倡議人士都認為,經過那麼多年的科技進展,這項法令早已跟不上時代。當時法官認為,美國國內發出的搜索令,並無權搜索美國服務供應商在海外伺服器上產生的通訊內容,而做出對微軟有利的判決。不過微軟官司並未結束,除非《儲存通訊法》遭國會修法,否則可能還會再打到最高法院。
 
Google本來也寄望微軟案的判例能讓它打贏官司。Google表示該公司基於網路效能而將電子郵件儲存在全球不同伺服器上,就連Google也不知FBI要求的資料儲存在哪一台伺服器上。在獲知敗訴後,Google發出聲明稿指出,這項判決違背了判例,該公司計畫再上訴,誓言抵禦範圍過寬的搜索令。
 
事實上,包括微軟、Google、臉書、Yahoo、Twitter等網路業者經常都收到來自美國警方、政府單位及法院索取其用戶資料的要求。Google一年接獲的要求高達2.5萬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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