櫃檯買賣中心今日(3/1)表示,因應90年1月1日行政程序法的施行,因此變更現行申請科技事業上櫃意見書的方式,修訂後,申請科技事業上櫃的公司,應先向櫃買中心申請,再由櫃買中心函請工業局表示評估意見。
工業局為第二線把關單位
櫃買中心表示,有關現行科技事業申請意見書方式,為因應行政程序法之施行,修訂為申請科技事業公司應向櫃買中心申請,再由櫃買中心函請工業局表示評估意見。
櫃買中心指出,申請科技類股上櫃的公司,在取得工業局之評估意見函發文之日起1年內得申請股票為上櫃買賣,逾期則應重新向櫃買中心申請。
以往公司若要申請為科技事業上櫃者,必須先取得工業局的意見說明書後,方能向櫃買中心申請。
科技類股上櫃標準
根據目前科技類股的上櫃標準,有關公司資本額的限制,必須達到新台幣5000萬元﹔大股東集保的規定為2年,且集保數不得少於總發行的30%,必須接受輔導券商12個月的輔導期。
至於公司設立年限與獲利限制部分,則是不設限﹔交易方式也是比較一般類股的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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