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熱潮退燒再加上經濟不景氣,網路公司以至高科技產業裁員消息頻傳,被裁撤的員工除應爭取合理的資遣費,更別忘記勞工權益,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勞工「失業給付」。

失業給付金額為申請人平約投保薪資的六成

失業給付金每月發放一次,發給時間以六個月為限,金額為申請人過去六個月平均投保薪資的60%(最高投保薪資為42000元台幣),意即前六個月平均薪水高於42000元者,每月可獲25200元的失業給付金。

什麼情況才能獲得失業給付金?

由勞保局制定的「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中規定凡非自願離職並繳納「失業給付保險費」(包涵在勞保費中)長達一年以上,並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者,在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後,自求職登記之日起七日內仍無法接受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得領取失業給付金。因公司休業、解散而離職者,都可申請失業給付

所謂「非自願離職」包括: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者以及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但若是無正當理由不接受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以及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則不得申請。

若是獲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的工作,但因下列事項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可獲領失業給付金:工資低於離職當月工資三分之二,原任工作性質之教育、訓練及專長不同或不相似,工作地點位於申請人辦理求職登記時所填希望工作地點及原工作所在地以外之縣(市),且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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