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與業者經過一番討論後,電信總局今日(3/23)表示,目前業者暫時同意將第二類電信事業區分為「一般」與「特殊」。而電總基本上也同意將提供「內部通訊服務」與「國際通訊服務」服務,規劃為「一般二類」;而爭執為甚的許可費,則將再進一步規劃相關配套措施,另行公告。電信總局同意將「內部通訊服務」與「國際通訊服務」服務劃為「一般二類」
因應七月開放語音單純轉售業務(ISR),由於未來第二類電信業者也可經營語音業務,電信總局今年初即開始著手進行「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中比較大的改變是將第二類電信產業區分為「一般」與「特殊」,以及許可費徵收也將修正。並於今日二度召開「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說明會,邀集業者參與並發表意見。
在今日說明會中主要討論第二類電信事業是否該區分為「一般」與「特殊」兩類、許可費徵收額度、互連接續費、編碼、以及未來易付卡消費爭議如何解決等問題,
而爭議最大部分是二類電信是否該區分「一般」與「特殊」以及許可費徵收額度。
今日經過討論之後,業者基本上同意此區分,但業者卻不贊成提供企業用戶「內部通訊服務」與「國際通訊服務」規劃為「特殊二類」。電信總局表示,基本上同意將「內部通訊服務」與「國際通訊服務」服務劃為「一般二類」。
但電信總局也說,未來「一般」電信業者僅能針對「特定對象」提供服務,如果針對「非特定對象」提供通訊服務,一經查辦,將吊銷執照。也就是說,未來二類電信的「一般」業者僅能提供企業用戶內部通訊服務,不能針對一般大眾或撥接用戶提供通訊服務。在七月之前,將針對許可費規劃相關配套措施,另行公告
另外,對於許可費的問題,目前訂定「特殊」二類電信業者必須依照當年營業額的1%計收,而「一般」二類電信業者則每3年必須繳交新台幣1.8萬元。針對此規定,業者表示反對。電信總局也表示,目前的許可費仍未定案,在七月之前將規劃相關配套措施,另行公告。
電信總局說,未來二類電信的易付卡消費爭議、網路互連等問題,都將參考業者所提意見,進一步修改,不再另行舉辦說明會,希望在今年七月之前可以完成草案規劃。「一般」與「特殊」二類電信的區別
特殊第二類電信事業,指經營語音單純轉售服務、網路電話服務、租用國際電路提供國際間的通信服務、公司內部網路通信服務或其他經交通部公告的營業項目。一般第二類電信事業,指前款以外的第二類電信事業,而其中的公司內部網路通通訊服務可能再修改。
而申請經營一般第二類電信事業,應該在取得許可證明之日起六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一般」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執照有效期間為三年,「特殊」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執照有效期間為十年,期限屆滿前六個月,應申請換發許可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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