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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業司

關於新版公司法的施行日期,行政院在今日(29日)敲定,將於11月1日正式上路。基本上,這次修法包含3大主軸,分別是創新鬆綁、電子與國際化與加強公司治理,而變更的部分涉及逾150條,堪稱是民國90年修正以來的最大修正。

畢竟,隨著新型態經濟模式興起,經濟轉型的挑戰,公司法也與時俱進,符合現今產業投資經營需求。

簡單來說,在這次公司法的改革下,企業經營更具彈性,並且還放寬了許多規定,像是允許微型及新創的小型企業,毋須適用不合宜的規定。而且,還將為股東權益帶來進一步的提升,且資訊透明度也大幅增加。但相對地,自從公司法修正案在7月6日三讀通過,經總統於8月1日公布後,我們其實就看到媒體採訪熟悉法律條文的會計事務所,提出公司法修正案可能帶來資料外洩疑慮,為企業資料保護帶來新的挑戰。

到底新版公司法的修正,與資料外洩有何關連?有那些修正法條會帶來影響?我們在上週就詢問了勤業眾信與資誠,請專家解釋相關問題與影響。

綜觀這次修法,可能讓公司內部資料外洩的相關法條,主要是涉及公司內部文件,以及特定交易相關資料,可以被查閱。

根據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營運長林宜信的說明,不少新法修正都提高了公司資料外洩的風險。例如:「股東透過聲請自行提起訴訟(公司法修正第214條)、檢查人得檢查公司特定交易和特定文件,例如關係人關係(公司法修正第245條第1項)等,以及「有限公司」非執行業務之股東可以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查閱公司文件、帳簿和表冊(公司法修正第109條第2項及準用第48條)等」。

他也舉例,假設某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有法人代表人董事,該董事以了解公司對外採購條件是否合理為由,要求公司總經理提供某重要原料之交易對象名單、交易條件和契約,就能依據新法,藉此刺探公司重要交易的資訊。

或是假設某有限公司有兩位股東,其中之一擔任董事,另一股東以接獲「員工檢舉長期加班超過法定工時為理由」,自行委請會計師查核公司各部門員工之加班情況,藉以取得重要員工名單和薪資現況,作為挖角之用。

在公司法的規定之外,他並指出,如果是上市櫃及公開發行公司,還要注意證券交易法在2018年4月的修正,當中明訂了獨立董事資訊取得權(查閱權),且新增獨立董事得自行聘請專家協助辦理。因為在實務上,已經發生獨立董事自行委請第三人調查應收帳款,而給付報酬逾帳款20%的案例。

而從資誠暫時提供的資料也顯示,這次公司法修正的中心思想,是增加小公司的治理彈性,同時保護少數股東權益,但也可能引起少數股東透過法律程序,對公司經營的介入權問題,例如,有權代表公司主張檢查權的股東資格條件,原本是持有1年以上股票、3%的股東,如今放寬為繼續持有6個月股票、1%的股東。門檻變得大幅降低。

無論如何,由於公司內部文件與交易資料,可能更容易被獨立董事、董事、股東或檢查人依法索取,或另委任第三人進行查閱。所以,這將成為企業在資料防護上的新挑戰,應檢視文件準備、保存與提供的作業與流程。

對於資料外洩的議題,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也提出看法,他們的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蔡朝安表示,對於公司法修正案帶來的資料外洩爭議,主要是本次公司法修正案第245條的問題。他說:「其實,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在原本的公司法245條已有規定,這一次的修法,主要是著眼於過去在實務上,檢查作業常常遭到公司經營團隊的留難,因此將申請的條件及檢查的範圍,作進一步的規定,甚至放寬,讓檢查規定能夠進一步為少數股東所用。」

而在股東資格放寬之外,還有申請條件與檢查人得以檢查範圍要注意。例如,在申請條件方面的規定是:股東必須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讓法院審酌是否准予選派檢查人對公司進行檢查。

特別是在檢查範圍方面的改變,他做出更進一步的解釋。以前的規定,只容許檢查人可以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主要是限於財務事項的檢查。但是,在新法規定下,檢查人可以檢查的範圍則包含有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記錄。而這些資料,理論上都是屬於經營階層得以保密的事項。也因此,在此規定下,如果法院容許,現在少數股東可透過檢查權要求公司提出相關文件,公司業務決策的秘密性,可能因此產生資料保護上的缺口。 

他認為,在法律的攻防上,只能期待法院對於檢查的必要性以及何謂必要範圍,能夠有比較好的敏感度,在裁定上能夠考慮到公司若干決策必須保守的秘密性, 如此才能避免少數股東藉由檢查權的規定,探知公司的業務機密。 

最後,他也提供了相關的建議,例如,公司遇到有少數股東聲請選派檢查人的案件,切勿掉以輕心,即便有檢查必要,但檢查範圍也只限於必要限度。 其次,公司應盡做到營業秘密法規定,管理相關機密資訊,一 旦遇到有檢查人從事檢查的工作,也能夠向法官表示,所檢查事項可能涉及營業秘密,若是仍有必要容許檢查,也必須在裁定中能夠要求檢查人承諾保密。

公司法大翻修「圖文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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