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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委員會

歐盟在上個月通過了一項新規定,適用於諸如Google Play、App Store或電子商務平臺等網路中介服務,以及搜尋引擎業者,要求它們提供透明的程序,無差別待遇,以及在打算刪除開發者程式或出版商內容時,必須提供30天的緩衝期。歐盟要求所有的會員國都應採用新規定,該規定已於7月12日生效。

歐盟對中介平臺的定義從電子商務平臺、搜尋引擎、軟體及程式市集到社交網站服務等,但主要保護的對象並非一般的使用者,而是這些平臺的商業用戶或企業網站。

根據該規定,中介平臺若要全面終止服務或移除商業用戶所提供的內容時,必須在至少30天之前提出警告,而且必須附上理由,並允許商業用戶提出上訴。不過,此一條款也有些許例外,像是在執法機構或法院要求中介平臺停止服務,或是要求中介平臺將特定內容下架時;或是中介平臺根據各國法令行使即刻下架的權力時;以及相關的內容涉及仿冒、詐騙、惡意程式、垃圾訊息、資料外洩、兒童剝削或其它網路安全風險時,都不會受到30天的限制。

此外,有鑑於產品或服務的排序與消費者的選擇息息相關,並成為商業是否成功的重要因素,因此新規定也要求搜尋引擎或中介服務必須公布排序的大致演算法,若有任何差別待遇也應公開揭露。

儘管新的規定涉及所有的中介平臺與搜尋引擎,但迴響最大的卻是與蘋果App Store經常產生爭議的開發者。蘋果甫於6月22日修改其App Store的審核政策,指出從今年夏天起,開發者不只能因為程式遭拒而提出上訴,還能挑戰App Store的審核準則。此外,歐盟也在今年6月宣布,已著手調查蘋果App Store的操作是否違反市場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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