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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ropean Commission

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EC)於本周提出了兩項與當地數位政策有關的法案,它們分別是《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DSA)《數位市場法》(Digital Markets Act,DMA),前者是用來保護數位服務的用戶,後者則是保障數位市場的競爭,外界則預期這兩項法案,可能迫使科技巨頭面臨巨額罰款或是拆分。

《數位服務法》的目標是為了建立一個更安全的數位空間,以保護所有數位用戶的基本權利。該法案主要規範四大類的業者,一是提供網路基礎設施的業者,如ISP或網域名稱註冊商,二是代管服務業者,三是諸如線上市集、行動程式市集與社交媒體等平臺業者,四為可能因傳播非法內容,而帶來重大傷害的超大型網路平臺,而根據EC的定義,舉凡在歐盟地區的觸及率超過10%的,都將被視為超大型業者。

《數位服務法》替這些業者列舉了新的義務,包括必須提供透明度報告,其服務條款必須考量基本權利,有提供資訊給使用者的義務,必須設有投訴及補救機制等,還必須與主管機關及研究人員分享數據。具體而言,它們必須提供打擊非法商品、服務或內容的措施,協助辨識銷售非法商品的賣家,替使用者提供有效的保障,並可監督超大型平臺的運作。

外界分析指出,《數位服務法》的最大功能,就是藉由要求平臺業者快速移除非法內容,並協助追查違法商家,否則可能會面臨罰款。

至於《數位市場法》顯然就是網路世界的反托拉斯法令。它的目的在於確保公平且開放的數位市場,把大型的網路平臺稱為守門人(Gatekeeper),並針對這些守門人進行規範。只要是有強大的經濟地位,對歐盟市場有重大影響力,或是有強大的媒介地位,都會被視為守門人,並受到DMA的規範。

EC指出,這些大型的守門員平臺在特定情況下,必須允許第三方與其平臺上的服務互動;允許其企業用戶存取它們利用該平臺所產生的資料;必須提供廣告主必要的工具以驗證於該平臺曝光的廣告;允許企業用戶在該平臺以外的地方,推廣服務及簽訂合約。

而禁止這些守門員平臺從事的活動,則包括不得在排序上偏坦自家服務;不得禁止消費者連結至該平臺之外的服務;以及不得禁止使用者移除任何被預裝的軟體或程式。

EC認為,《數位市場法》將讓那些仰賴守門員平臺的企業用戶,取得更公平的商業環境,也會讓新創業者更有機會與之競爭,而無需接受不公平的條款,可望替消費者帶來更多的服務及選擇。EC強調,對大型的守門員平臺而言,它們依舊保有所有的創新機會,只是不得以不公平的作法,來對待企業用戶與消費者而取得不當利益。

市場分析指出,對於歐盟的這兩項新法令,首當其衝的可能就是Google、蘋果、臉書與Amazon等大型科技業者,因為它們既屬於受到《數位服務法》規範的超大型業者,也是《數位市場法》的目標,不過,這兩項法案預計最快要到兩年後才會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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