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控告臉書違反美國反托拉斯法令的訴狀遭法官駁回之後,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本周四(8/19)重新提出了修改後的訴狀,有鑑於法官駁回的理由是「未具備足夠的事實」,FTC這次更有條理的說明了臉書採用「買或掩埋」(buy-or-bury)的策略,來擊退競爭對手,維持自己的壟斷地位。
FTC指控,臉書總是在自己的服務不如人之際,以併購作為消滅競爭對手的手段,例如在臉書未能成功從桌面平台轉至行動平台時,於2012年買下了Instagram,再於2014年吞併WhatsApp。
且為了進一步維持獨占地位,臉書先利用開放為名,吸引開發者至該平台,再透過政策來箝制開發者成為競爭對手的機會。
FTC在訴狀中描述,臉書於2007年時積極邀請開放者加入該平台,允許開發者存取能與臉書互動的APIs,此一政策加速了臉書平台的發展,也間接帶動臉書的廣告獲利,但隨著開發者的服務大受歡迎,臉書卻又變更其API政策,要求開發者必須同意不與臉書的核心服務競爭,也不促進臉書潛在對手成長的狀況下,才能存取臉書平台。
此一政策的變更,等同於減少開發者成為臉書競爭對手的機會。
此外,FTC也認為,臉書龐大的用戶基礎,以及用戶之間的緊密連結,使得幾乎沒有其它社交平台得以與之競爭。
FTC指出,不管是併購競爭對手或者是抑制潛在的競爭對手,都將強化臉書的獨占地位,使得臉書能持續推廣基於監控的廣告模式,且缺乏競爭的結果也可能造成服務品質的下降,因而希望可藉由司法制度,糾正或預防臉書所採取的反競爭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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