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
歐洲議會(Members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MEP)上周以530票對78票通過了《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將藉由要求科技平臺規範有害內容與廣告行為來保障數位使用者的權益,此一法案可望於明年正式實施。
《數位服務法》基本上是規範所有的科技及網路平臺,但對於諸如臉書或Google等超大型網路平臺(Very large online platforms,VLOPs)的要求更為嚴格,這些VOLPs必須承擔更多的責任與義務。
來自丹麥的議員Christel Schaldemose表示,網路平臺在人們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愈來愈重要,它們帶來新的機會,也造就了新的風險,歐洲議會有責任讓那些在實際世界中的非法內容也在網路上被禁止。
該法案要求包括社交媒體與市集等提供各種服務的中介平臺,必須在收到非法內容的投訴後立即採取行動,包括移除有害內容或非法產品,以及確保使用者在網路上購買的是安全產品。
此外,《數位服務法》規定這些平臺所採行的目標式廣告,都要讓使用者在退出追蹤時,與同意被追蹤一樣容易,而且就算使用者拒絕被追蹤,也應該要提供服務,並以隨機廣告取代目標式廣告。
另也禁止網路平臺利用兒童資料來執行目標式廣告,亦禁止根據諸如性向、宗教或健康狀態等使用者機密資料來遞送目標式廣告。
還有一項特別的禁令是要求網路平臺不得以「暗黑模式」(Dark Pattern)來左右使用者的行為,該模式指的是藉由各種技巧來引誘使用者做出違反自由意志的行為,例如申請會員就會自動接受郵件廣告,或者是免費試用期一到卻很難找到取消訂閱的管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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