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執委會
歐盟上周末公布規範大型內容平臺與線上廣告的《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條文規範,初步規定平臺需提供兩種以上內容推薦系統,歐盟可要求存取內容平臺演算法、以及最高可對違法者裁罰6%全年營收等規定。
歐盟2020年公布《數位服務法》與《數位市場法》(Digital Markets Act),被視為規範Meta、Google等大型內容平臺業者的法案。其中數位服務法於今年1月通過,並啟動與歐盟議會和理事會,代表會員國協商內容,協商初步結果於周五公布。
《數位服務法》旨在要求內容平臺必須對平臺上顯示的內容負更多責任,需更快移除不良或非法內容,且需更透明,尤其是用戶人數超過4,500萬的超大型業者,如Meta、Google或蘋果等平臺。
本次協商內容影響最大規範是歐盟及會員國可以存取超大型平臺的演算法。此外,這些平臺必須對用戶告知其內容推薦系統的運作,且用戶可以有至少一個非依用戶側寫(profiling)推送內容的系統(例如按時間排序)。
其他的內容則和今年1月公布的方向差不多。廣告方面,完全禁止針對未成年人的個人廣告、不得依性傾向、民族或宗教發送精準廣告。內容發送方面,平臺不得以「暗黑模式」(dark pattern)偏私特定內容或以跳出式視窗操弄選擇、而平臺需在用戶通報非法內容時儘速移除,並立即移除非合意分享(如報復色情)的內容,同時用戶也可針對因平臺而遭致的損失或傷害尋求賠償。為防止網路犯罪,平臺需確保消費者採購的是安全產品或服務,且加強交易人士的稽查(Know Your Customer)。
新法並新增一項規定,違法的線上平臺及搜尋引擎最高可處以全球營收的6%罰金,若是超大型平臺,則將由歐盟委員會要求遵循法規。
不過數位服務法條文尚未底定。歐洲議會代表將在5月23到27日前往Meta、Google、蘋果等公司總部及美國當地新創公司、學界與政府官員等,討論這項新法。這項新法條文也會再由歐洲議會及歐盟理事會做最後許可。一旦完成並公布,將在20日執行,並在15個月後,約2024年上路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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