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周四舉行《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下稱數中法)第三場公開說明會,吸引巴哈姆特、台灣微軟、Meta、Line、蝦皮、Dcard、樂天市場、雅虎資訊、蘋果電腦、PChome等業者代表出席,以及無店面零售公會、台北市電腦公會、DMA、台灣網路暨電商協會TiEA等公、協會代表到場。業者指數中法草案許多定義不夠明確,造成法遵執行上的困擾,公協會則認為台灣與歐盟市場規模、政經情勢不同,借鏡歐盟DSA為臺灣立法恐為產業帶來巨大衝擊。

數中法是否規管特定經營模式、產業仍有疑慮

Ptt法務顧問許哲仁提出問題,他認為數中法的規範對象,明顯以公司法人為主,商業行為應是基本要件,是否涵蓋非營利的Ptt?至於數中法規定指定線上平臺的認定標準,Ptt距離230萬使用人數有一段距離,且數中法的特別規範以大型商業平臺為主,如果加諸在非營利、資源稀少的Ptt上,「Ptt根本做不到,一旦指名Ptt為指定線上平臺,等同於命令Ptt關站」。Ptt也認為數中法對反覆提供違法內容的使用者限制處理的方式不合理,應予平臺業者彈性處置的空間。

台灣網路暨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協會(TiEA)監事暨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曾更瑩也對數中法對電商的適用性提出質疑,數中法適用範圍的定義非常模糊,是否所有電商都適用該法,電商的經營模式有B2B、B2B2C、C2C等,相當複雜,主管機關應對所有電商是否受規管,提出更明確的說明,而非以行為模式、技術符合數中法文字定義就要規管,她認為依數中法的意旨,應該是為了限制特定有害的內容,如果平臺經營和言論內容沒有關係,例如線上叫車服務,是否適用數中法規範,其次電商發展相對成熟,並發展消保、客訴、反仿冒等種種規範,是否還需要另定新法規管電商。

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黃耀賞則指出,依數中法草案對資訊儲存服務的定義,為依使用者要求儲存使用者提供的資訊,沒有任何除外條款,導致很多網路服務被包含在資訊儲存服務,例如線上遊戲儲存玩家的資訊,或是音樂串流平臺儲存使用者的歌單等,這些是否也被視為資訊儲存服務,同樣受到數中法對法定義務的要求。

NCC強調,數中法的目的是避免違法內容透過網際網路散布造成一定的風險,並不是要管電子商務,草案中規定違法內容包括資訊,及其相關的產品及服務。而第28條規定賣方資訊揭露,目的是規範販賣違法產品及服務的商家,並非規範電子商務。至於業者指規範對象應以營利為主,當初規畫數中法並沒有區分營利與非營利,因為歐盟DSA目的是規範線上的守門人(gatekeeper),因為他們會對社會造成一定的風險,違法內容如透過網際網路傳遞將影響社會巨大,因此透過規範對業者問責。

至於線上遊戲是否也被納管? NCC以歐盟DSA並沒有排除線上遊戲為例,線上遊戲兼具網路及傳播的特性,這些同樣視為線上平臺服務。

數中法恐為業者經營帶來新難題

不少業者關心未來數中法施行,恐對業者服務營運帶來影響,甚至衝擊使用者的言論自由。

理律律師黃耀賞提出法條上的疑義,他以第22條為例,使用者可通知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有違法內容,並說明通知的格式,如果通知者為匿名,沒有提供姓名,或是未提供電子郵件,資訊儲存業者是否可以不符合通知的格式而不處理,業者是否可主張不符合知悉的條件,依第11條主張安全港免責。另外,第22條規定資訊儲存服務業者必需即時、客觀、盡職的處理通知,是否代表業者必需對使用者的通知進行審查,如果業者資源不足或缺乏判斷舉報的內容是否違法,而沒有移除,是否就不能主張11條的安全港免責?

巴哈姆特副執行長陳建仁則認為,安全港雖然為保護業者提供免責條件,但可能會造成言論自由的限制。數中法第11條規定,平臺業者知悉有涉違法內容後,立即移除該資訊得以免責,儘管草案中說明業者在哪種情境下可視為知悉,為了免責巴哈姆特只能直接刪文,否則無法適用免責規定。他解釋,除了危害公共利益、國家安全的內容容易判斷是否刪文,如內容涉及私權如誹謗、著作權,業者很難立即下判斷,因此可能一律刪文,但後續如果引發爭議,遭爭議處理認定敗訴,平臺業者還需賠償使用者。

陳建仁擔心,根據數中法規定,為了符合安全港條件,業者知悉就需立即處理,但是將判斷內容真偽的能力加諸在業者身上,不會使平臺業者增加判斷真偽訊息的能力,並且任何人都可以向業者通知可能違法訊息,很可能造成對特定對象、議題提出檢舉的濫用現象,未來數中法上路後,業者勢必面一堆難以判斷的內容,最後業者為了免責只能選擇一律刪文,「反而對使用者的網路言論自由造成非常大的危害」。

因數中法草案對連線服務定義,涵蓋人際通訊服務,而將Line即時通訊服務視為連線服務之一,Line也在公開說明會中提出看法。

Line Taiwan公共事務部資深總監許惠嵐指出數中法定義需要釐清,Line在台灣提供多項服務,需要釐清各項服務的類型定義,才能評估法遵的成本。鑑於歐盟推動立法花費許多時間,與各界利害關係人討論,溝通執行的細節,希望主管機關也能花更多時間與業者溝通,相信草案更具公信力。

對於數中法草案以人際通訊服務將Line列為連線服務之一,她擔心主管機關是否有意將Line、Whatsapp、Facebook、Telegram等私人1對1或群組對話服務都納管,例如私人通訊或群組要求暫時加註警語、資訊限制令,將會抵觸對言論自由、隱私權、祕密通訊的保障,Line也無法干預用戶在加密狀態下的通訊內容,主管機關如強行破壞加密機制,將違背全世界民主國家的價值。

另外,針對數中法賦予政府以行政處分,向業者調取用戶資料,Line認為資料調取應該回到法院裁定的程序,否則將為政府向業者調取資料開「後門」。歐盟許多民間團體認為,過分授權主管機關調取用戶資料,可能對用戶隱私造成傷害,台灣數中法授權政府調取資料,但缺乏事後對用戶告知、救濟程序、對特定資料範圍的限制,此一「後門」對用戶個資的傷害相當大。至於政府以行政處分要求加註警示,在選舉期間也可能導致不同政黨、候選人間的對抗。

對於Line的提出的疑問,NCC回應不會損害民眾祕密通訊的內容,在數中法第6條規定,中介業者不負主動監控或違法內容的義務,但連線服務的人際通訊服務業者不會因此沒有責任,以資訊限制令為例,主管機關需向法院聲請,需符合比例原則、必要性、適當性手段等等,依照不同的服務,資訊限制令的實施,例如線上平臺可配合移除內容,ISP技術上可封鎖特定IP的封包,人際通訊服務如技術上可行,封鎖特定的帳號,像是柬埔寨的詐騙帳號。

對於業者擔心安全港免責規定,迫使業者在知悉後,判斷內容違法與否,NCC認為除了明確違法的內容,例如兒少、販賣槍枝、販賣處方藥,這些容易判斷之外,其他難以判斷的內容,「法律不強人所難」,即法律不會要求業者做不到的事,來要求業者扮演法官的角色。

台灣與歐盟市場力量、政治經濟條件不同,主管機關應花更多時間與外界多溝通

由於數中法草案在設計上參考歐盟DSA架構,台北市電腦公會法務長黃益豐表示,立法過程參考其他國家是常態,數中法在設計上參考歐盟DSA架構,但歐盟有其立法背景,不希望大型數位平臺大到無法可管、規避責任為出發點,歐盟立法有其市場及人口優勢。反觀台灣的產業實力、市場、經濟能力難以與其相比、無法負擔,人流量及會員數不代表平臺的營收及承擔的能力,必需思考數中法對接軌數位經濟、數位轉型造成影響。

黃益豐肯定需要一部法律,去解決因業者自律怠隋或自律限制以外的問題,但認為法律研析及立法過程,應該和社會、立法部門充分溝通,制定這部法能夠解決哪些問題,還有哪些問題無法解決,才能減少立法過程的衝撞,減少對社會、企業的成本及經濟耗費。將國外的法律搬過來,需要和業者說清楚可被接受、可承擔的,台灣立法60天太短,歐盟立法花了兩年半的時間,建議主管機關拉長時間,接受更多意見。

TiEA曾更瑩也指出,數中法可能影響台灣數位經濟發展。NCC制定數中法借鏡歐盟DSA提出相同法律,TiEA認為是不適合的,台灣與歐盟在市場、政治經濟力量都不同,應該有更深入的市場調查、研析後再提出法案。

Meta台灣公共政策總監陳奕儒也在公開說明會的最後低調發表意見,他表示,數中法引起外界相當大的關注,主管機關應繼續與各方關係人溝通對話,不應以8月底為限。

此外,他更代表Meta提出3個觀點,第1點是支持有效可行的問責及治理的制度,台灣網路社會包括公民、政府、產業的多方治理,但應謹慎小心的態度斟酌強制性的法定義務。第2點,公民社會是網路治理的最好方法,​​台灣有能力研擬合理、適當的網路治理框架,由公民、政府、平台承擔責任及共同合作,發展相互平衡、可預期,促成開放穩定透明且自我進化的治理機制,且讓公民社會在網路治理上發揮影響力。

第3點,規則必需清楚、合理、有效而且合比例,需要建立有效、可行的多方治理方式,需要監管機關和各成員都非常熟悉數位科技發展,推陳出新的網路威脅,以創造誘因、保護網路全球、尊重言論自由,因網際網路隨時間改變,系統性的要求、問責應保持彈性,以適合台灣市場經濟規模的做法,由多方研擬機制,斟酌符合比例原則的法遵義務,鼓勵創新、強化台灣在數位經濟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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