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月公布《政府資訊服務採購作業指引》和同步修訂公布的《修正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強化資安防護》,對於臺灣政府資訊服務採購帶來重大衝擊,這讓許多積極參與政府標案的資服、資安業者發現,未來參與政府標案時,不需要忍氣吞聲當小媳婦就可以有合理的利潤空間,也不需要拼命送回饋才能有得標的機會,更不需要擔心看不懂複雜的資安措施過不了關。
凌群電腦總經理劉瑞隆是臺灣資服業者中的前輩,更是之前攜手資服業者和公協會,積極推動《政府採購法》修法的幕後功臣之一。此次工程會並未推動修法,改以推出作業指引和修訂契約範本的方式,取代漫長的修法歷程,劉瑞隆認為,這些行政命令有部分可望改善資服業者參與政府標案時面臨的困境,讓資服業者可以獲得合理的利潤空間。
但劉瑞隆表示,他會持續推動制定《資訊基本法》,希望能做到明定數位發展部為資訊服務產業的主管機關,而不再需要讓所有的條文修訂,工程會還必須去照會各個機關,目標就像是《文化基本法》明定文化部是主管機關,可以做到單獨頒佈文化採購項目。
兩次推動政府採購法修法,打造合理化資服產業環境
《政府採購法》自1998年公布以來,就一直是政府採購重要的法源依據,只不過,資服業者參與政府標案最大的問題就是「價格標」,劉瑞隆表示,幾乎所有的甲方機關都會希望能夠買到「便宜又大碗」的資訊服務採購,但事實上,一分錢、一分貨,最低價得標的資訊服務採購,不僅價格殺到見骨,最低價得標還要再議價的情況下,每家資服業者都無法獲得合理的利潤,導致整個資服產業無以為繼,不僅經常會遇到標案無法順利結標,資服業者本身也沒有無力再精進、提升。
有鑒於價格標對資服採購帶來的亂象,劉瑞隆在2011年1月推動《政府採購法》第11條、第52條和第63條的修法時,就是希望可以為資服產業帶來公平、公正、公開的採購環境。
第11條修法的重點就是:主管機關應該設立採購資訊中心,統一蒐集共通性商品級同等品分類的資訊,並建立工程價格資料庫,以供各機關採購預算編列及底價訂定的參考。
也就是說,機關標案若是分類選取「電腦及相關服務」且預算金額達一千萬元以上、適用最有利標的案件,在傳輸決標公告時,必須一併登載得標廠商人員職稱、每月實際薪資等資料,未來彙整價格資料庫後,以統計資料方式呈現,並無償開放機關及廠商查詢。
第52條就是影響資服業者深遠的「最有利標條文」: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的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者,得採不定底價之最有利標,得標後不用再議價。至於相關軟硬體資訊服務採購樣態,包括「軟體開發」、「系統規畫」、「系統建置及營運」、「軟體維護」、「硬體維護」、「顧問諮詢」及「專案管理、監督審驗」等七種類型;而第63條就是授權工程會訂定《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的法源依據,讓各類採購契約都採用主管機關訂定的合約範本為原則。
劉瑞隆表示,到了2019年4月則推動第二次採購法修法,這是臺灣資服產業環境合理化的第二個里程碑。他指出,最產驗影響最關鍵的就是第101條和第103條的修訂,修正不良廠商停全制度,更符合比例原則,並增訂機關通知廠商停權前,應給予業者陳述意見的機會,機關也應該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構成停權要件。
劉瑞隆坦言,兩次修法大幅改善臺灣資服業者的環境,但仍有其他有待改進之處,像是履約期間,機關需求持續變更,卻沒有支付乙方業者相對應價金,造成廠商虧損;履約期間也浮現許多隱藏成本,像是資安檢測或是第三方驗證的費用等,也都會造成廠商成本大增。
所幸,上述這些有待改進之處,在這次《政府資訊服務採購作業指引》中,像是編列預備費、物調費和檢測費等項目,都可以再進一步改善資服業者的整體環境。
不定底價最有利標,以固定價格決標且議約不議價
《政府採購法》雖然明定資服類別的標案,得採不定底價最有利標,但劉瑞隆說,過往的最有利標,不僅要評選內容,還得看價格有沒有低於機關自訂的底價,乙方業者同時要考量品質和價格時,往往很難兼顧。
因此,這次在《政府資訊服務採購作業指引》中,則建議最有利標將以「固定價格」決標,並且採用「議約不議價」的決標方式,他認為,這將有助於業者可以在第一時間就必須把最好的菜端出來給客戶,也真正做到不用擔心,因為議價造成最終得標價格導致公司虧損的窘境。
劉瑞隆表示,這樣的作法對招標的甲方機關而言,可以更聚焦在挑選更優質、更合適的廠商,而不需要像以往一樣,只能從便宜的水果中挑比較不爛的水果。
但他也提醒,所有的作業指引對於甲乙雙方都有好處,但重點在於「必須落實」相關的條文精神,而每個最有利標的採購都必須要有評審小組,也必須注意評審人力是否足夠?必須留心是否皆為適任人選外,也要關注是否會用以往價格標作為評審標準,企圖代表機關跟廠商要求更多回饋。
此外,作業指引明定不可以有「回饋」,但可以有「創意」作為分辨廠商優劣的參考,劉瑞隆指出,以往的回饋經常是廠商提供機關各類硬體設備,讓標案淪為價格競爭的夢靨,而如何拿捏「回饋」與「創意」之間的差異與價值,才是這次作業指引希望可以對整各產業帶來更大的價值。
公共工程建設經費編列應該新增資訊服務篇
「要求招標單位事先編列預備費、物調費和檢測費,都是真正落實使用者付費的精神,」劉瑞隆說,因為作業指引並沒有強制力,他認為,現階段最好的方式則是,通過「公共工程建設經費編列手冊」新增資訊服務篇,讓預備費、物調費或是檢測費等,都有合理的經費授權來源,也讓乙方廠商這些被低估的隱藏成本,可以有像甲方機關追加經費的保障,形成一個經費編列的良性循環。
不過,劉瑞隆也提醒,合理的經費追加要做到良性循環,必須要加上配套措施,什麼資安等級搭配相對應的預算,因為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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