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10月17日正式發布金融業運用人工智慧之核心原則與相關推動政策,包含6項核心原則及8項配套政策,金管會綜合規劃處處長胡則華說明原則相較草案的部分修正處,包含,修改業者使用所有AI工具時,都須進行人為判斷的原則,修正AI系統定義,和新增生成式AI定義。另外,8項配套政策並未進行修正。
這次發布的原則相較8月宣布的草案,共修正五處內容。草案中曾提及,金融機構如運用生成式AI協助進行決策,不宜將其產生的資訊作為判斷或決策的唯一依據。這條原則曾造成外界誤解,認為使用非生成式AI就可以作為判斷或決策的唯一依據,因此將該句刪除,改為金融機構使用AI應以風險為基礎做出適當決策和監督。胡則華解釋,由於金融業運用AI的案例不少,較為簡單的AI工具,如客服機器人,未必需要進行最後的人為判斷或決策,因此進行這項修正。
雖然不必在使用每個AI工具時,都進行最終人為判斷,金管會仍認為,金融機構最初在設計AI工具時,就要放入相關管控機制,因此,原則也要求金融機構在處理生成式AI產出資訊時,要就風險進行管控。此外,考量金融機構非使用AI時,也未必都能達到公平,因此,正式原則也放寬使用AI系統時,要確保對所有人公平的規定,改為要求金融機構盡可能避免演算法的偏見造成不公平。
金管會這次發布也放寬了金融機構運用AI系統向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時,應提供退出AI服務選項,或給予人工替代方案的規定,改為提醒客戶是否有替代方案即可。此外,針對使用生成式AI辦理業務時,應適當揭露的規定,胡則華說明,過往金管會制定這條規範,目的是讓金融機構在提供金融服務時,客戶能了解談話對象是AI,而非真人,不過,有業者反映,部分使用AI的業務是面向內部員工,因此,金管會修正這項原則,改為金融機構使用AI與消費者直接互動時,才應適當揭露。
此外,金管會也修改了原則中對AI的定義,改以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的「AI系統」定義為準,並依據歐盟的人工智慧法草案,定義生成式AI為特別用以生成具有不同自主程度之文章、圖像、音訊或影片等內容的AI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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