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7月1日起,櫃檯市場交易手續費費率改採「上限費率制」。證券經紀商收取交易手續費之標準,在不超過客戶成交金額千分之一.四二五之上限下,費率之實施或修正可自行訂定。

櫃牌買賣中心表示,為確保證券市場之健全發展,及符合公平交易法之公平自由競爭原則,修正證券交易手續費規定。

櫃檯市場證券交易手續費費率原係採「固定費率制」,亦即交易手續費固定為客戶成交金額千分之一.四二五,不得任意增減。今公告改採「上限費率制」,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定,於今(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公告,計劃自七月一日起實施。

依照該規定,自七月一日起,各證券經紀商收取交易手續費之費率(或折讓)標準,在不超過客戶成交金額千分之一.四二五之上限下,可依照本身營運成本自行訂定,送交櫃買中心備查後於營業場所公告即可施行,修正時亦同。

而證券經紀商所訂定之手續費費率(或折讓)標準,得自行選擇是否訂定最低費率,或是否採折讓制。如採折讓制,證券經紀商得自行依一定費率收費後,再按一定期間(月、週等)結算,如有應退還或折減款項,除劃撥至客戶交割帳戶及於對帳單中載明外,並於申報月報表中分別列明集中交易市場及櫃檯市場之總折讓金額。

此外,為維持證券櫃檯買賣市場及集中交易市場之均衡性,比照證交所之經手費收費標準及比率之規定,調整櫃買中心經紀商業務服務費收費標準:由現行之相當於按每月成交金額固定比率之千分之零點零七一二五計收(經紀商、自營商),調整為千分之零點零六五(經紀商)及千分之零點零七五(自營商)。

熱門新聞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