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報導指出,這宗音樂版權訟案被告是無線網路內容供應商北京迪信通投資公司,以及手機製造商惠州TCL公司,原告是大陸唯一的音樂版權管理機構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

該報導說,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在訴狀中指陳,2002年9月,在北京迪信通公司購得惠州TCL公司製造的12種型號TCL手機,總計使用了19位作者的23首歌曲做為手機鈴聲。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指出,被告的兩家公司複製並傳播這些歌曲,並沒有獲得著作權協會的許可,也沒有獲得歌曲作者的授權,同時也拒不支付權利使用費。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認為,被告嚴重侵犯歌曲作者的著作權,而著作權協會身為大陸依法成立的音樂著作權管理機構,有權管理涉案的23首歌曲。

因此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將所有侵權鈴聲音樂刪除,發表聲明公開道歉,並共同賠償被侵權人財務損失1,284.48萬元人民幣、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調查及控訴費用9.1萬元人民幣,以及本案訴訟費用。

北京娛樂信報說,北京迪信通及惠州TCL都還沒有提出書面答辯,但都認為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提出的收費標準過高。

ChinaByte特約稿件作者陳龍輝指出,大陸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的收費標準被認為過高,是許多提供手機鈴聲下載服務供應商的看法。

他表示,在版權費率方面,目前該協會向服務供應商收取每首音樂14%版權費,而且鈴聲單價的14%不足0.14元時,仍按0.14元徵收,不但超過供應商的預期,且超過未被要求徵收版權費前每首音樂鈴聲0.5元的價位。

服務供應商計算,如維持0.5元收費,扣除電信商的分成剩下0.3至0.35元,如再扣除版權費0.14元,僅剩0.2元,不敷成本。因此在徵收版權費後,音樂鈴聲的單價都被迫提高到1至2元之間。

另外,陳龍輝指出,該協會要求服務供應商估計使用歌曲量,2,000首以內每200首歌曲需預付保證金1萬元,5,000首以內每200首歌曲需預付保證金1.5萬元。而且即使服務供應商的業績未達預估的量,保證金也不退還。

假設某供應商估計使用2,000首歌曲,預付版權費保證金就達10萬元,若以每首單價1元計算,如果該供應商銷售的鈴聲沒有超過2,000首,則其交給該協會的版權費率就超過14%,而且業績越差,版權費率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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