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AAMS在Facebook設立山寨版BabyHome粉絲團,科法專家認為AAMS若從事相關商業行為,可能觸犯商標法或公平法,BabyHome可依法求償或向公平會提出檢舉。
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研究員郭戎晉表示,目前AAMS已關閉了Facebook 「BabyHome家庭親子粉絲網」網頁,無法從內容上判斷是否已違法,但若是BabyHome合法註冊商標,證明AAMS利用粉絲網從事行銷、商品販售等商業行為,即侵害了BabyHome的商標權。
根據商標法第29條規定,下述三種商標使用情形都要經過商標權人(即BabyHome)同意才能使用。包括同一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以及在類似的商品、服務上使用相同商標,或是在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上使用近似註冊商標可能使消費者混淆誤認。
而根據BabyHome在 周二(2/2)發出的澄清訊息,BabyHome為競麗國際註冊的合法商標,該公司並未與「BabyHome家庭親子粉絲網」有任何合作關係,也沒有授權AAMS成立粉絲網。
所以若BabyHome認為AAMS有侵害商標權行為的話,可依商標法請求損害賠償。並以商標法第63條規定計算相關損害求償。但目前AAMS關閉網頁,BabyHome得依掌握到的證據評估是否求償。
另外,郭戎晉也指出,依公平交易法第三章第20條,若AAMS利用BabyHome商標從事與BabyHome相關的商品銷售或服務提供,而與BabyHome構成競爭關係,BabyHome也可向公平會檢舉不公平競爭,由公權力介入調查。
至於BabyHome及其會員關心個人資料外露問題,雖然現行個資法讓使用者可向取得個資的企業請求刪除資料,並需在使用其個資進行其他行為時先徵求使用者同意,但目前舊版個資法只適用8大行業,並沒有擴及網路產業,只有未來新版個資法通過後才能規範網路產業。
對於Web 2.0興起,企業開始透過社交、社群媒體行銷宣傳,雖然國內還沒有法規要求,郭戎晉建議國內企業未來使用部落格、社交網路行銷時應比照美國對部落格置入行銷的規範,應向網友說明與業者的關係,才不會讓使用者產生混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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