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的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會)日前表示,原本由臺灣銀行採購部負責政府集中採購的業務,從明年6月30日後有可能產生變化。

原因在於,臺灣銀行採購部原本是中央信託局採購部,後來經過金管會要求,被臺灣銀行合併,但根據銀行法規定,採購並不屬於金融機關可允許的營業項目,因而臺銀採購部最多只有4年的緩衝期,最慢到明年6月30日之前,臺灣銀行必須解決採購業務合法性的問題。

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處長蘇明通表示,臺灣銀行採購部未來可能會有3種改變方式。第一,臺灣銀行採購部透過立法院修改銀行法,獲得法源依據,然後持續運作;第二則是讓臺灣銀行採購部變成獨立的創投公司,這個公營公司將專門負責政府集中採購的業務,也是目前金管會認為最可行的方式之一。

最後一種,則是走向分散式的採購方式,蘇明通表示,如果臺灣銀行採購部無法繼續執行政府集中採購的業務,那麼則由各機關負責採購業務。比方全國的消防局都會有消防車或消防衣等採購需求,這麼一來,就可以由消防署自行辦理全國消防機關的共同供應契約,由消防署協助各地的消防局進行消防裝備的採購。

不過,某位政府機關人員表示,政府各機關規模大小不一,有些機關對於部分的產品需求較小,由於採購的數量較低,各自單位集中採購的價格優勢不大,反而會增加工作人員的負擔。「還是希望能由臺灣銀行採購部幫忙各機關採購產品。」他說。文⊙林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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