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由於一個完整的網域名稱如「http://www.shoppingguide.com.tw」中,「http://www.」是每一個網域名稱都會有的部份,因此商標處目前並不將此部份列在商標中,只有「shoppingguide.com.tw」這一部份可做為商標;而其中又只有「shoppingguide」可擁有商標專用權。
網域名稱是否具有商標的特質?固然是眾說紛云,不過主管台灣商標申請與審核事宜的中央標準局商標處,倒是認為網域名稱確實具有商標的性質。
商標處之所以肯定網域名稱具商標特性,是因為它是一個文字組合;而且只要它符合以上商標法第五條關於特別顯著性的規定,足以使消費者藉以區分、辨別出商品(網頁內容)的來源,它就是具有商標的特性。
在商標法第五條中,對商標的定義如下:「商標所用之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足以使一般商品購買人認識其為表彰商品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
同一條文中並明定,若是想申請商標的文字中,有比較一般性、描述性的字樣或名稱,例如地理名詞、姓氏、指示商品等級及樣式之文字、記號、數字、字母等,如果申請人已經使用、並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營業上商品之識別標章者,視為具有特別顯著性。
所謂特別顯著性,就是在由於這個名稱的使用,讓消費者很明確知道這個名稱就是指著這個商品(或網站);比如「獨家新聞」這是一個普遍性的名詞,但是「獨家新聞」這本雜誌由於已有一定的知名度和讀者口碑,因此就雜誌這項商品來說,這名稱是具有特別顯著性的,這四個字也就可以申請為雜誌類的商標。
商標處處長陳淑芳舉例說,例如PChome電腦家庭集團所做的第二個網站「 Shopping Guide」,或是HiNet,這兩個名字都算是一般性用語,光就名稱本身來說並不具特別顯著性。但是一旦兩家公司在其業務範圍內已做出了知名度,又可舉出清楚證據顯示,在網站中一提到Shopping Guide大家就知道是PChome的一個網站、在ISP界也是一提到HiNet就知道是中華電信數據分公司所經營的那一家;那這兩個名稱就算是具有「特別顯著性」,當然也就可以申請商標。
陳淑芳表示,目前已有少數幾個網站將其網址申請了商標。不過由於一個完整的網域名稱如「http://www.shoppingguide.com.tw」中,「http://www.」是每一個網域名稱都會有的部份,因此商標處目前並不將此部份列在商標中,只有「shoppingguide.com.tw」這一部份可做為商標;而其中又只有「shoppingguide」可擁有商標專用權。也就是說,別人的商標中也可以有「.com.tw」這些同樣字眼,但是不能也用「shoppingguide」這個名字。
由於目前TWNIC對於申請網域名稱的規定是,只要不是完全相同,大家可以申請文字很類似的網域名稱。但商標法則規定,禁止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有兩人以上取得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不過「不類似的商品」倒是可以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因此各路網站如果想為自己的網域名稱申請商標,恐怕真的是大家要比誰的動作快了!
依據商標法施行細則,可申請商標的商品或服務共分為42類。利用網際網路所提供的服務,也可依其性質來決定申請的類別。如,提供網路聯結服務、網路通訊傳輸服務的,是第38類;提供綜合性資訊服務的是第42類;提供娛樂資訊、圖書及雜誌之閱覽的,是第41類;提供金融、證券方面資訊的,是第36類;旅遊方面資訊則為第39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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