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美國上訴法庭週二(12/14)公佈的一項判決,政府部門必須要有搜索令,才能夠存取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所儲存的電子郵件。而該判決,也引起美國各大媒體的注意與討論。
此案源自美國商人Steven Warshak於2006所犯的洗錢與詐欺案件。當時俄亥俄州地方法院根據從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NuVox Communications所取得的2萬多封他的電子郵件為證據,將他起訴。Warshak後來於2008年八月被判25年徒刑以及4500萬美元的罰金。
不過,Warshak提起上訴,認為政府侵犯了美國憲法對於個人隱私保障的第四項修正權(Fourth Amendment),無權向ISP要求獲取其私人電子郵件。但政府部門認為,此舉乃依據儲存通訊法案(Stored Communications Act)中明訂的善意條款,允許政府在正當理由下,無需搜索令就有權取得相關電子通訊內容。
上訴法庭的判決中指出,政府確實侵犯了Warshak的第四項修正權,但由於是基於正當理由,因此取得的電子郵件證據依然有效。不過,會根據此判決,重新評估Warshak的25年徒刑是否恰當。
上訴法庭強調,依據第四項修正權,電子郵件亦應獲得與一般信件和個人電話同樣的隱私保障。
致力於爭取個人自由與隱私的美國電子前線基金會(EFF)認為,上訴法庭的這項判決是保障電子郵件隱私的重要里程碑,未來政府機構若沒有搜索令,就不能引用儲存通訊法案來任意取得私人的電子郵件。(編譯/范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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