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軟週一(1/10)向美國專利與商標局(USPTO)提出簡易判決(summary judgment)要求,意圖阻止蘋果於2008年將「App Store」申請為公司商標的舉動。

微軟表示,App Store就像鞋店(shoe store)、玩具店(toy store)一樣,是一種廣為使用的說法,就是意味著是銷售應用程式的商店,不應該被任何公司視為專屬商標。

蘋果是於2008年推出App Store銷售iPhone軟體程式時,於同年7月,向USPTO提出商標申請。隨著iPhone掀起智慧型手機潮後,App Store便成為業界熟知的一種說法。

不過,為了與蘋果的App Store有所區別,其他業者在推出類似服務時,均採用不同的名稱。例如,Google的Android Market、微軟的Window Marketplace、黑莓機的App World、三星的Samsung Apps、以及惠普的App Catalog。

微軟在提案中指出,甚至蘋果執行長Steve Jobs亦曾在媒體採訪中,公開用app store來表達其他業者的應用程式服務,表示出此名詞的泛用性。目前USPTO在蘋果該商標的狀態上標記為「商標審理以及上訴委員會對反對意見審核中」。(編譯/范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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