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碟月刊發行人因為未經著作人同意,擅自將他人發表在BBS站上的文章集結光碟中做為月刊的附贈品,而被判刑。這是台灣第一件與網路著作權有關的判決。

最近一件違反著作權法的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光碟月刊發行人兼總經理黃俊義因為未經著作人同意,擅自將他人發表在BBS站上的文章集結光碟中做為月刊的附贈品,而被判刑七個月、緩刑三年。這是台灣第一件與網路著作權有關的判決。

這個案件是「南方社區文化網路」負責人陳豐偉、前天理國際智慧財產權事務所執行長翁自得和前台大研究生協會會長李逸元三人,因為他們發表在中山大學BBS站上的文章,未經徵求同意,就被光碟月刊收錄在83年12月及84年2月號的隨刊光碟中,交付給購買人使用;三人於是向台北地檢署提出告訴。經過三年多的訴訟過程,光碟月刊仍然敗訴;在這個事件中,他們不僅觸犯了著作權法,另外在民事方面,目前也被判了損害賠償。

黃俊義在上訴書中否認有任何侵害著作權的行為,他認為網路是個公開討論事務的園地,發表在網路新聞論壇(News)的訊息,任何人都可以據以複製或傳播。

但是檢查官顯然認為並非如此。判決書中寫道:「...三人以數據機及通訊軟體...發表在台灣學術網路之電子佈告欄〈中山大學站〉上,屬...三人享有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之著作,未經著作權人之授權或同意,且非屬合理使用範圍,不得擅自重製、販賣。」

這個判例確定了一件重要的著作人權利,也就是:作者把自己的作品送上傳播快速的網際網路,雖然明知道極易被下載或複製,但這並不表示作者就此拋棄了著作權。如果只是在BBS站間轉貼、流通,是無可厚非;但如果被別人下載後拷貝製成光碟、而且還有出售的行為,那就顯然構成侵害著作權的事實,依法當然是會被判有罪的。

因此要轉拷和複製他人刊載於網路上的著作之前,一定要非常小心;不管有沒有販售行為,都應該先徵求作者的同意。在使用開放的網路資源的同時,仍應該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不要誤蹈或故步了法網。

中山大學的FORMOSA BBS站上有一個IPR版「智慧財產權討論區」,post了本案的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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