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裁決大買家購買「家樂福」關鍵字廣告冒用家福公司商標,違反公平交易法,依法開罰50萬元。

這起事件源起於大型量販業者大買家向Yahoo!奇摩購買「家樂福」關鍵字廣告,當使用者於Yahoo!奇摩知識+輸入「家樂福」關鍵字搜尋時,搜尋結果第一個標題為「網路量販店家樂福天天搶便宜」,點選後卻進入大買家網站,而非家福公司經營的大型量販店「家樂福」網站。

因兩家業者同屬量販業者,且從經營時間、商標使用等認定「家樂福」為家福公司長期市場經營成果,大買家使用具爭議的關鍵字廣告及搜尋連結標題,讓消費者誤認為「家樂福」以增加大買家自己網站的造訪率、曝光率,為市場的不公平競爭手段,公平會認為已違反公平法第24條。

這幾年隨著網路產業發達,關鍵字廣告因搜尋引擎業者大力推廣快速成長,依台北市網路廣告暨媒體經營協會IAMA統計,2011年關鍵字廣告營收可望達到近30億元,約佔今年整體網路廣告營收3成比重,顯示關鍵字廣告已成為商家熱門的行銷工具。

過去公平會裁罰案例,多因商家刊登的實體或網路廣告、型錄不實而開罰,主要以文宣內容與事實不符,例如誇大或使用過去資料以偏概全等等,關鍵字廣告因為只有少數文字,較少因宣傳內容不實而違反公平法,這起案例則是直接冒用競爭同業名義刊登關鍵字廣告而被開罰的案例。

依公平法第24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因為現在刊登關鍵字廣告盛行,已被視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行為。

熱門新聞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