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裁定中華電信Hinet促銷50M光纖上網廣告不實,廣告宣稱下載DVD資料只需12分鐘與實際上網速度不符,因此對Hinet重罰500萬元。中華電信表示,內部將研議後續處理方式。

Hinet日前在網站上以廣告宣傳50M光纖上網服務,以「下載DVD僅12分鐘」、「光世代50M,下載DVD只要12分鐘,速度超快」等廣告標語,向消費者行銷光世代上網服務。

公平會表示,從廣告來看容易導致消費者錯以為申請50M光纖上網服務,下載DVD容量資料只需要12分鐘,但根據調查,50M僅指理想的線速(Line Rate),並非用戶實際上網速度,部份用戶測試速度不到50M,以線速速度為用戶實際上網速度計算下載時間,明顯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裁罰中華電信Hinet 500萬元。

事實上,中華電信以線速當作廣告牌告速率行之有年,去年遭外界批評上網速度太慢,服務速率名不符實,有用戶申裝50M光纖上網服務,實測只有一半的速度,消基會、民意代表更曾批評中華電信寬頻網路建設落後,向用戶收取較高費用但提供的上網速度太慢。

面對外界的批評,當時中華電信解釋50M僅代表服務的線速,影響用戶實際上網速度原因很多,包括用戶終端設備、網路情況都可能影響上網速度,這次卻因為廣告以線速計算下載時間遭公平會認定廣告不實予以重罰。

對於公平會的處罰,中華電信相當不以為然,認為只是對服務的說明而非廣告,為了讓消費者對50M光纖上網速度有一定認識所舉的例子,內部正研議後續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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