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與銀行業務相關方符合放寬標準
為推動銀行發展自身電子商務,財政部發函宣佈,銀行轉投資資訊服務業為符合金融相關事業的認定標準,可以不受銀行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持股5%的上限規定。同時,單一銀行轉投資該資訊服務業,持有股份可達99%以上。
財政部表示,若銀行申請轉投資的資訊服務業業務內容屬於金融輔助時,審核時須認定銀行申請轉投資所提供的營業項目、與金融資訊處理的相關程度加以確認。
根據財政部此次公佈的認定標準,銀行單位申請轉投資資訊服務業,若要視為金融相關識業者,其主要業務必須為金融機構資訊處理作業相關的電子資料處理業務,或涉及銀行帳務的電子商務交易資訊處理,以及研商設計支援銀行業務發展之金融資訊系統者。
年度相關收入需達60%以上
資訊服務業如提供硬體設備者,用途須符合認定標準的業務或資料性質,並能與金融相關程式軟體設計相連結。至於該資訊服務業從事上述業務,年度營業成本或營業收入應達年度總營業成本或總營業收入的60%以上。
為根本執行該規定,財政部表示,目前台灣對銀行轉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仍採原則禁止規定,因此,銀行須將該資訊服務業在每年營業年度終了一個月內,就資訊服務業年度營業成本或收入比例報財政部備查,如違反比例規定,銀行應降低對此資訊服務業的投資金額至該事業實收資本總額或已發行股份總數的5%以下。
依現行規定,銀行轉投資金融相關事業範圍,包括信用卡、票券、期貨、證券、融資性租賃及其他經財政部認定的金融相關事業;而銀行轉投資金融相關事業可以採高持股比率。若是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持股上限為該被投資事業實收資本總額或已發行股份總數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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