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Google Glass用戶Cecilia Abadie在加州開車時因超速被警察攔了下來,並因配戴Google Glass被額外開罰,創下開車戴Google Glass被開罰單的首例。
Abadie周三(10/30)在Google+上簡單描述了經過,並張貼了警察開出的罰單,除了超速外,第二項罪名則是「在車上安裝了駕駛看得到的螢幕」,亦即她所配戴的Google Glass。
雖然今年初美國議員便曾提議修訂交通安全法則,以禁止民眾在開車時穿戴頭戴式顯示器的電腦,但該修訂法案尚未通過。
外電則報導,該交通警察引用的是加州第27602條與電視有關的交通規則。該規則禁止駕駛人在開車時可看到正在播放娛樂或商業影片的螢幕或其他類似的工具。而顯示車輛資訊、地圖、衛星導航或倒車顯影螢幕則除外。
有交通規則專家認為,此一規定頗為廣泛,要說配戴Google Glass違法並無不妥,較難判斷的是駕駛人是否啟用了Google Glass。此外,美國各州的交通法令不一,別州的規範也許不同。
而Google發言人則表示,該公司強調Glass用戶要以自身與別人的安全為優先,該裝置是用來讓使用者與周圍連結更緊密,而不是為了讓使用者分心。(編譯/陳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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