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前線基金會(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EFF)針對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DMCA)中的1201條款提出6項的豁免請求,其中有一項涉及遊戲,希望讓那些開發人員都已經放棄的網路遊戲能夠透過其他伺服器重見天日。

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中的1201條款為一著作權的反規避條款,允許著作權人在法律的協助下自己設置技術保護措施以限制他人對著作物的接觸行為。為了避免該條款遭到濫用,該法案每三年都會進行一次內容的修正,最近的一次即將於明年展開,EFF於本周提出6項豁免請求,包括允許消費者能夠存取汽車上的軟體、允許消費者能夠繼續在其他伺服器上執行已被放棄的網路遊戲、允許消費者能夠破解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行動裝置,以及允許消費者可混製來自DVD、藍光,或下載服務的內容等。

EFF針對上述每一項豁免要求都提出了請願書,但當中最新鮮、也最受到外界矚目的是關於已經無主的網路遊戲。

EFF表示,他們希望法令可以允許那些合法購買、但開發人員不再支持的網路遊戲能夠再於其他伺服器上運作。為了達到此一目的,應該要消除遊戲對認證伺服器的檢查,因為開發人員或代理商已經永久關閉這些伺服器,或是更改軟體中的存取控制功能,以讓使用者能夠移師到第三方的伺服器上繼續執行遊戲。

此一訴求鎖定的是那些必須要與遠端伺服器連結才能啟用諸如單人或多人等核心功能的遊戲,而且已經被開發人員或代理商放棄,涵蓋PC遊戲與遊戲機遊戲。

EFF說,例如有遊戲業者在遊戲發表後的1年或2年就會關閉遊戲伺服器,且遊戲業者會透過各種方式來限制伺服器端與客戶端的通訊,例如任天堂的Mario Kart使用特製的協定。若要打破此一限制,便必須透過反向工程破解該協定,玩家也必須修改遊戲軟體才能與新的伺服器溝通。

EFF智慧財產權主任Corynne McSherry指出,DMCA是為了對抗侵權行為,但它也被用來干擾各種與侵權無關的合法活動,所有的裝置都內含軟體,從汽車、咖啡機,到鬧鐘,如果軟體都被數位版權管理機制鎖住,那麼消費者就沒有辦法在不涉及法律風險的情況下修改或重新利用這些軟體。(編譯/陳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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