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資訊安全產品,除了通過實驗室或認證單位的效能與功能測試,還會強調產品已經通過HIPAA(Health Insurance Portability and Accountability Act,醫療保險攜帶和責任法案)與GLBA(Gramm-Leach-Bliley Financial Modernization Act,Gramm-Leach-Bliley金融現代化法案)安全認證,其實這兩種認識都是美國用來保障消費者的隱私權。HIPAA
大家應該都有看過病,看過醫生在紙上寫醫囑,但隨著時代進步,許多醫生已經改用電腦寫醫囑,病患的檢驗報告、用藥和疾病史等醫療記錄,都可以從電腦系統中取得。
問題來了,要如何安全又有效率的管理這些資料,並且還能保障病患隱私權?之前在健保局的網站上,可以查到病患的用藥資料,就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美國在1996年8月,正式簽署HIPAA法案,要求醫療單位採用標準的資料格式與和傳輸方式,讓病患的電子醫療記錄能夠跟原先的紙張記錄一樣安全,甚至更好。
HIPAA的資訊安全標準主要可區分為電子資料交換(EDI)及密碼設定組(Code Set)兩部分,雖然沒有規定搜集或傳輸醫療記錄的方式,但是它有訂出特定事務的標準,例如,系統必須知道有哪些人曾經檢閱、存取或傳輸過醫療記錄。法案也規定各個醫療單位要制定完整的安全政策,並對員工進行教育訓練,以便他們能夠確實遵守與維護相關規定。GLBA
電子化後,金融業的問題也是多的數不完,網路銀行被盜領、帳戶資料被竊取、網路銀行該有哪些功能、利率期貨……等。美國在1999年通過的GLBA法案,就涵蓋金融業的許多問題,包括金融機構的聯營關係、資料儲存系統及各項業務功能。
在隱私權方面,GLBA要求所有金融機構向客戶公開隱私權保護政策和措施,而且每年要對這些保密措施進行一次評估(例如滲透測試),以防客戶資料被竊取,不過,GLBA予許業者將資料分享給相關組織(子公司、合作夥伴)。與HIPAA相同,金融機構不能單只是表現出它正在保護客戶的隱私,還要能夠證明它的員工有能力完成這項工作,教育訓練自然是不能少。
根據Grant Thornton LLP的調查,GLBA成功地加速金融業在之後的3年內,採用各種網路技術(網路銀行、網路下單),同時也促進銀行、保險及證券業者之間的整合。
許多企業都說要提高資訊安全,卻不知道要遵守什麼樣的標準,該完成哪些項目,HIPAA和GLBA是美國醫療單位和金融業的資訊安全認證標準,或是最近熱門的BS 7799,都值得你去參考。文⊙陳世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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