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10月1日上路,光怪陸離的怪現象陸續傳出。法務部下屬的地檢署率先演出離譜的劇碼,各地檢署紛紛將起訴書上的個人資料,諸如姓名、年齡、地址等個資匿名化,以「○」符號代替,例如姓名只保留姓氏,名字全以○代替,而新竹地檢署的起訴書更是離譜,姓名全部以3個○代替,地址也全數以○代替,整份起訴書都是○○○,讓人完全看不懂。如此矯枉過正,完全違背了個資法原本的精神。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開宗明義,「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因此,立法的目的,除了要保障人格權與隱私權之外,亦要透過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等行為,來達到促進個人資料合理的利用。在現今的社會,如上述地檢署的案例,因過度誤解保障人格權,而形同完全限制使用個人資料的局面,甚至有的地檢署還打著個資保護的大傘而不提供媒體判決書,原為保障個人資料卻演變成資訊封閉,甚至影響媒體與人民的監督權力,此等作為與促進個人資料合理的利用完全是背道而馳。

個資法對於人權的保障,有兩個重要的觀念:「保障人格權、隱私權」與「個人資料自主決定權」。美國大法官Louis Brandeis的一句隱私權名言:「人民有獨處不被干擾的權利。(The Right To Be Alone.)」,說明了隱私權的精神。因此,如果你不小心外洩了一份電話清單,即使該清單上只有電話號碼而沒有姓名,但取得該清單的人,仍可逐一以電話聯絡,因而你外洩的電話清單,就有可能影響到他人獨處不被干擾的權利。

個資法另一個重要精神則是個人資料自主決定權,每個人都有權利決定是否要揭露其個人資料,允許其個人資料被何人使用,如何被使用,在哪一段時間使用其個人資料等等。因此當你要利用他人的個資時,亦要等同對待,充分告知當事人其個資被運用的資訊。

相關報導請參考「圖解個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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