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由6個部分組成:

1.總則:總則部分包含立法目的、用詞定義、當事人權利、委外的規定、書面同意的方式、告知義務及個資維護規定。

2.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利用:第2部分是針對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的規定,包括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的要件,公務機關必須公開個人資料檔案,以及安全維護義務。

3.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利用:第3部分是針對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的規定,包括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的要件,非公務機關不得跨國傳輸個資的情形,以及行政檢查與安全維護義務的規定。

4.損害賠償與團體訴訟:第4部分屬於違反個資法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規定,包括每一事件每人最高新臺幣5百元至2萬元的求償金額、單一事件最高求償總額為2億元、受害者可請求回復名譽,以及團體訴訟的相關規定。

5.罰則:第5部分是關於違反個資法的刑事責任與行政處罰,包括意圖營利者加重刑罰、行政檢查的執行方式與違法規定等。

6.附則:最後的附則,主要是規定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例外情形,單純為個人或家庭活動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以及在公共場合拍攝的影音資料,未與當事人的其他個人資料結合者,不受個資法的規範,以不影響一般人的生活。

相關報導請參考「圖解個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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