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參照國外的立法,首度採用特種個人資料的觀念,界定「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等5種個人資料,因其資料敏感性,視為特種個人資料嚴格管制。

個資法第6條規定,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特種個人資料,除非是法律有明文規定、執行法定職務或履行法定義務有所必要(但前提是必須採取適當的安全維護措施)、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的個人資料,或是公務機關、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的目的,有統計或學術研究的需求,並且經一定程序所蒐集、處理或利用的個人資料。

然而,即使是有可利用特種個資的例外規定,但第6條限制使用特種個人資料的規定仍太過嚴格,導致許多行業的業務無法進行。例如保全、計程車或幼教業者,在任用人員時普遍會過濾前科犯,然而若不能蒐集犯罪前科資料,亦即應徵人員時連問都不能問是否有前科,因為此舉即屬蒐集犯罪前科資料,那麼這些業者就無法對其服務的對象提供保障。

面對第6條的規定窒礙難行,行政院在個資法上路時,採取暫緩實施的做法,並提修法,擬增加可使用特種個人資料的兩個條件:經當事人同意、為維護公共利益,讓第6條發揮作用,亦顧及實務上的可執行性。

因此,目前就無特種個人資料限制使用的規定。此外,依個資法的規定,病歷屬於個人資料,但並不屬於特種個資,然而個資法施行細則卻規定醫療個資包含病歷,顯有衝突,行政院亦將在修法時,將病歷約入特種個資。

相關報導請參考「圖解個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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