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確保個資當事人擁有絕對的個人資料自主決定權,個資法規定個資當事人有5項權利,而且這些權利不能預先拋棄,或以特別的約定來限制。
個資當事人擁有5項權利,包括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請求刪除。因此,個資當事人可查詢個資蒐集者擁有哪些個資,以及資料的正確性,若資料不正確可提出更正,並可禁止個資蒐集者繼續使用其個資。
然而,個資當事人也有可能會濫用權利,持續要求查詢個資亦會對個資蒐集者的業務進行造成干擾,因此個資法規定個資蒐集者可對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等請求,酌收必要的成本費用。
至於費用的多寡,則由個資蒐集者自行判斷,但是,個資蒐集者不可以藉由提高費用,蓄意阻止個資當事人合理行使其查詢的權利,這有違個資法的規定。
在當事人提出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的請求後,依個資法規定,必須在15日內給予答覆,若因執行上的困難而有必要延長,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5日,並且應將延後回覆的原因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在當事人提出更正、補充、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資的請求後,必須在30日內給予答覆,若因執行上的困難而有必要延長,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日,並且應將延後回覆的原因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不過,並不是個資當事人所提出的請求,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都必須接受。涉及國家安全或他人重大利益的話,有可能因為當事人行使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的權利,而洩漏了國家機密或他人的重大利益,如此即有違個資法的保護原則,因此在妨害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機密、整體經濟或其他國家重大利益、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妨害該蒐集機關或第三人的重大利益的情況下,可以拒絕個資當事人行使其權利。
相關報導請參考「圖解個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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