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在施行3年後首度修法,主要有4大修法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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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自從2012年10月1日正式實施3年後,首度在今年12月15日立法院院會中完成修法,此次修法主要目的是為了讓個資法施行更能符合社會現況,修正原先窒礙難行的法條規範,修正了原本保留的第6條敏感個資規範與第54條告知義務,為了與個資法施行細則定義一致,確認病歷為敏感個資之一;原本針對間接蒐集個資必須在施行1年內告知義務,則放寬為使用前告知即可;而現行強制所有同意都必須書面表示,修法則放寬其他同意表達方式皆可。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表示,個資法在施行後,已經有效嚇阻不必要的個資外洩,此次修法更可以完善個資法對敏感個資蒐集、處理和利用的規範。他表示,立院三讀通過後,預計在12月底前,報請總統公佈個資法修正案;因個資法第56條規定將由行政院制定施行日期,也會函請行政院公佈個資法修正案施行日期。「目前確定農曆年前不會實施個資法修正案,若行政院同意,法務部期望最快2016年3月1日可望正式施行,最遲不超過4月。」陳明堂說。

個資法修法4大關鍵內容

敏感個資原本只規範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記錄等5項,但是,病歷是否包含在醫療之中,陳明堂坦言,從個資法施行以來,各界對此都有不同的見解與爭論。因此,為求與施行細則中的規範一致,此次修法便將病歷直接列為敏感個資之一,且新增當事人書面同意、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及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時,就可以蒐集、處理和利用敏感個資的規定。他認為,這樣的修法不但做到尊重當事人資料自主的權力,也讓敏感個資的使用更務實。

另外,暫緩施行的第54條條文,也在此次修法後解禁。陳明堂表示,為了解決擁有大量個資的電信金融業者,對於間接蒐集的個資,來不及在個資法施行1年內完成告知義務,因此,行政院在2012年正式施行時,便暫緩實施該條文。他認為,此次修法改成,業者只要在處理和利用這些間接蒐集的個資前,告知當事人即可;若當事人同意,則視為當事人已經同意提供業者相關個資。他說:「這樣修法不只是放寬,而是更務實面對有許多業者原本就間接擁有許多當事人個資的現實。」

此外,在個資法施行時,最為人詬病的一項規定就是,所有的當事人同意都必須要「書面同意」,在科技發達與各種人脈網絡互動頻繁的此刻,書面同意形式早已經不符合時代潮流。陳明堂指出,行政院也看到這個問題所在,所以此次修法,對於一般個資的蒐集,便放寬當事人允許除了書面以外的表達同意方式,但在第7條修正案中,則新增業者應該負起舉證當事人表達同意的義務。

對於非意圖營利違法使用個資的人,陳明堂同意,現有法條對非意圖營利使用個資的罰則,從刑責、罰金到行政罰都 ​​​​​​ 有,與意圖營利造成的損害,只有刑責年限和罰金金額的差異,並不符合比例原則。因此,他說,此次修法也刪除對非意圖營利違法使用個資需承擔的2年刑責,但保留罰金與行政處罰的規定。

臺版個資法修法合乎潮流卻對公務機關保護太過

前臺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現任合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張紹斌表示,這次的個資修法大幅度改善原本個資法與現實不符、難以推動的困境,但他也觀察到,臺版個資法相較國外個資法,賦予公務機關有蒐集、處理和利用個資的權力卻少罰則,與非公務機關動輒得咎相比,他認為這是未來二度修法應該予以調整的部份。

不過,比較個資法修法前後,張紹斌認為,最大的差異在於直接將病歷列為敏感個資,其他諸如放寬同意範圍、間接蒐集個資使用前才需告知,並刪除非意圖營利違法使用個資的刑責等,都是讓個資法更合乎現代潮流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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